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某種灰色地帶,如今,這一局面正在破冰,最新的媒體報道表明,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最新審議通過了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這是我國首部民間融資管理法規。
這意味著民間融資在未來將從“地下”走向“地面”,不再是灰色交易。
眾所周知,民間借貸因為高利率收益在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近十多年里在全國各地快速蔓延,雖然給民間融資提供了一個渠道,但在這一過程中其巨大的風險也日益顯現。禁止民間借貸,不可能;合理監管并放開民間借貸,又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其間的矛盾一直困擾著民間借貸。
以溫州為例,這個近十年來中國民間借貸最為活躍的地區,在2011年,溫州發生老板“跑路”潮,當地法院收到的民間借貸案件,達到了1萬2000多件。一時之間,民間借貸又變得讓許多人害怕起來。
如今,進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法規成為新時期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此次在浙江被審議通過可以說是中國民間融資地方立法的一種破冰之舉,同時也是民間融資在未來獲得合法身份、有法可依地進行民間借貸的一個良好開始與嘗試,雖然目前的草案并沒有太多的細則,但這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這一法規將會在接下來的民間融資借貸實踐中逐步完善其細則條例,從而真正做到既防范化解民間金融風險,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又給予民間借貸一種合理合法合規的出路。
筆者以為,民間借貸以下兩方面是需要重點關注的。
其一,民間借貸利率在什么范圍內較為合適。目前的法規雖然取消了利率上限限制,但國情還是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現實的情況則是民間借貸利率多數高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僅以高出基準利率4倍不受保護,一是與以往的規定并沒有什么更新,二是對于民間借貸事實上的諸多高利率行為沒有起到具體的引導和規范。
從支持規范的角度而言,如果以法規形式明確,則意味著民間借貸利率需要控制在一個適度的范圍內,否則高利率下的高風險與借貸案件可能會大幅上升。從穩定社會的角度而言,一個適度的借貸利率有利于借貸雙方的承受力,更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因為過高的借貸利率對于小微企業或個人生意而言,其巨大的融資成本并不一定能在經營中消化,如果經營收益達不到利息的償還,則民間融資的風險就會累積。
其二,定向債券融資、定向集合資金等方式中對于人數的限制以及對于集合資金的使用方面。一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是否有足夠的人力來進行監管和備案跟蹤。二是其法律地位和監管權限民間市場是否認可,是否愿意。三是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經費來源與服務收費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