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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股份合作促進農村土地流轉
2013-11-15   作者:吳福明(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博士)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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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李克強總理前不久在黑龍江農村考查時指出應探索股份合作,適度規模經營。土地股份合作制再度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分屬不同的主體,事實上處于“三權分立”狀態。據統計目前我國有2億多有承包權的農民外出打工或經商而脫離土地,因此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比例不斷上升。2007年全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總面積為6372萬畝,僅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2%,2010年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已達1.5億畝,超過全國承包耕地面積的12%。目前,這一比例已達15%左右。同時,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不斷創新,資金化流轉的趨勢愈來愈明顯。

  土地股份合作的基本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最早出現于在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廣東南海市,目前土地股份合作制已成為廣東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主要形式。2011年底,超過三分之一的土地流轉是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形式來實現的。此后這一形式開始在發達地區的“長三角”等地區流行,如浙江、上海與蘇州等近郊。其中,蘇州由農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年按每畝600元~1200元不等分紅,這種按土地分紅的方式實際上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資金化。

  最近幾年,中西部地區不少地方也開始實施土地股份合作方式。如重慶土地經營權入股可以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青海省西寧市惶中縣由村集體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入股,由村統一經營或發包給公司規模大戶經營,年終由村集體按股份分配土地經營所得。山東、河北、山西等地農村土地股份合作也在不斷發展之中。

  所謂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是指農民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折成股份,入股到農業經營企業或合作社,農民作為股東,按股分紅,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目前從其組織形式來看,主要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為主。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將分散的農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來,它對促進農業規模經營,提高農民收入,發展農村經濟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大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自主經營。土地入股后,合作社不設大股東,一畝土地算一股,入股社員選舉代表擔任合作社理事長。在這一組織機構中,社員收益為土地入股保底金加年底分紅,另外還可以在合作社“打工”,但其承包所有權仍歸自己所有。

  如2009年5月,山西祁縣西六支村在山西省首次采取自愿原則,組織440戶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2100畝,成立農業合作社,實現土地集約化經營,使生產效益倍增。山東也積極探索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據統計,2012年全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已發展到400余家,經營土地面積44萬畝,占全省家庭承包經營面積的0.5%。以該省青州市何官鎮小王村為例,該村2009年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戶以承包土地入股,每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為一股,每股年可獲得926斤小麥股利的固定收入,2010年每股分紅170元,2011年每股分紅480元,2012年每股分紅1100元;相比2009年,2012年小王村農民人均收入翻了一番。

  隨著資本下鄉,近年土地股份合作又出現了“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民”這一新的形式。即農民以承包地經營權入股,與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所持有的其他股份一起合并進行合作經營,以進行土地流轉,實現土地規模化效益的一種形式。這種模式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組織架構,在利益分配上大都采取“保底租金+盈余分紅”的模式。但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點:一是農民難以真正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全部權利;二是企業行為短期化可能農地破壞性開發,農民的長遠利益難以保障。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風險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僅是資金化土地流轉的方式之一,而且也是未來農村集體組織的發展方向之一。在初期離不開農村基層行政力量的扶持,但長遠應按市場化來運行,以減少干預帶來的管理決策與財務風險。除此而外,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還存在亟待解決的兩大風險。

  其一是經營風險可能導致的農民失地風險。顯然,土地合作社的規模化經營帶來的風險遠大于家庭承包經營。這種風險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帶來的來自于生產過程風險,農產品價格波動風險及契約風險。一旦土地合作社因經營不善或自然風險而出現虧損,資不抵債,作為其資產之一的農地有可能用于抵債,國內此類事件時有發生。屆時,不僅合作社對農民的承諾將很難兌現,而且入股農民的社會保障也會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

  其二是股份不能流通與抵押而導致的流動性兩難風險。如果社員因退股而退地,勢必影響土地規模的完整體性而不利于流轉,土地合作社因此面臨潛在經營風險;但不允許退股,農民利益又難以保證。

  完善土地股份合作

  第一、加強立法,做實農民土地承包權。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探索20多年,目前國家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規定只有《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臨時性法規,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沒有法律保障的土地入股將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金化難以真正實現。

  第二、規范農地流轉行為,細化土地流轉政策。政府應嚴格約束工商資本下鄉導致的“非農化”與“非糧化”行為,保證參股農民的權益與國家糧食安全。

  第三、建立土地流轉保證金制度和土地流轉風險基金制度,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證金應由土地受讓者繳納。風險基金應該由政府財政和土地受讓方共同出資,防止企業破產而損害農民利益,保障土地流轉中農民的收益權。

  第四、國家應加大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民權益的保障息息相關,而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大,投資回報率低,政府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扶持責無旁貸。國家應在財政與金融及稅收等政策給予支持。

  第五、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間應加強聯合,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金融與土地金融,增加資金供給,從源頭上緩解資金短缺的矛盾。同時引入信托工具,促進土地流轉更加標準化與規范化,從而推進土地資金化與城鄉一體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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