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作為中國官方高層智囊機構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會公開了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詳盡的改革
“路線圖”。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報告提出,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構下,對已經形成的“小產權房”,按照不同情況補繳一定數量的土地出讓收入,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10月27日《南方都市報》)
“小產權房”是在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下,伴隨城市化快速發展和商品房價格快速上漲過程中出現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盡管“小產權房”的建設違法,但由于“小產權房”涉及多方利益,如何妥善處理既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也是各級政府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題。我以為,“小產權房”是特定條件下形成的特定產物,應當慎重處置。其中,對“小產權房”區別對待、分類處理是最務實、最穩妥的方法。首先,“小產權房”不是無產權,縱使基層政府也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所以,即使是鄉鎮政府的承諾或簽發的產權證明、乃至加蓋在購房合同上的印鑒或主管領導的簽名即“產權證明”。如果鄉鎮政府的承諾或簽發的產權證明、乃至加蓋在購房合同上的印鑒或主管領導的簽名算不上“產權證明”,基層政府的公信力該如何體現?
其次,“小產權房”也是城市住房供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有條件”的合法化,尤其要避免強拆等極端的做法。如果強拆,不僅違背民意,還浪費了公私財富。稍有不慎,不但會引發群體事件,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所以,對“小產權房”不能簡單的一拆了之,必須給“小產權”房一條出路。
第三,高房價之下,“小產權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房的作用。就目前而言,既然政府無力兜底所有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也無法遏制保障房中的腐敗問題。有遠見的政府應當考慮將“小產權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將
“小產權房”轉化為保障房,進一步豐富保障房供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