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央視曝光了《香格里拉旅游“怪象”:不交錢就趕下車》,稱由于拒付強制性消費,有游客在從云南麗江市至迪慶州途中被趕下車。隨后,游客在迪慶州旅游局投訴時,旅游執法人員言語粗暴,辱罵稱:“像你這樣的滾蛋,永遠不要來香格里拉,我敢說就敢做到。” 事發于8月14日,當旅游大巴快到虎跳峽時,導游開始向游客收取藏民家訪的自費旅游項目100元費用,3名游客拒絕參與,就被趕下車去,被甩在不管去麗江還是去香格里拉均需兩個小時車程的荒郊野外。 這樣的強制消費行為,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也正因此,于10月1起實施的我國首部《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被解讀為“禁止旅行社帶團購物,依靠回扣、傭金盈利”。 有媒體人認為“新規”禁止旅游購物的代價,是“是消滅低價服務,讓愿意接受‘附帶條件’的人們失去選擇機會”。其實,并不盡然。出門在外,由一個熟悉的場域進入一個陌生的場域,人生地不熟,游客與旅行社之間,存在著諸多的信息不對稱。也正是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一些無良旅行社在利益驅動之下,對游客進行誘導消費甚至強迫消費,視同砧板上的魚肉,任意宰割。出門在外的游客之于旅行社,又是處于弱勢地位,譬如3名游客不配合藏民家訪的自費旅游項目,就被拋在了荒郊野外。所以,所謂“選擇”,難言自由。 而在游客輾轉到迪慶州旅游局投訴時,旅游執法人員竟威脅要拘留游客,并惡語相向,這就難脫地方保護主義之嫌;同樣難脫地方保護主義之嫌的,是事后迪慶州對該旅游執法人員“免職調離”的處理。“免職”不是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分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調離”不過是換一個部門工作。 迪慶州旅游局本就對當地旅游市場負有監管之職,當游客遭遇當地旅行社侵權,居然投訴無門;之后又有所偏倚,不能秉公處事,維護游客合法權益,所損害的,其實是當地的旅游形象。與此形成鮮明比照的是,10月5日上海某旅游團一行13人在廣西北海市被旅游大巴司機王某及其親戚謾罵毆打,造成三人受傷,但以維護游客權益和地方旅游形象計,肇事者目前都被北海市警方依法拘留;而武漢市黃鶴樓景點更是一心從服務游客出發,推出創新舉措,設置“電子涂鴉墻”供游客“到此一游”。 隨著《旅游法》新規的出臺,旅游行業面臨著重新洗牌。一方面,作為服務行業,景區和旅行社亟需樹立“游客即是上帝”的服務理念,調整經營模式,強化行業自律;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門更需將規則落到實處,嚴格執法,規范市場,消除亂象,重塑行業形象和維護當地旅游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