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體曝出,內地幾家果汁企業收購變質或跌落的“瞎果”來生產果汁。雖然上述幾家果汁企業對記者進行了回應,稱進入生產線的是沒有質量問題的水果,但還是讓消費者又一次為食品安全揪心。 對于食品安全,我國并非無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就明確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同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果媒體的報道經過調查真實存在,那么涉案果汁企業的行為就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 但是,對于違法生產企業的處理似乎就沒有判斷是否違法這樣簡單明了了。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隨著社會對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視,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處理也越來越重視,但理想是豐滿的,現實卻相當骨感。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仍不能消弭人們對產品的疑慮。說到底,食品安全不能總是指望媒體爆料,監管部門應該多點查處的主動性。如果相關部門的監管總是遵循媒體曝光——輿論嘩然——突擊檢查——嚴懲被曝光者——風頭過后
——依然照舊的監管模式,那食品安全永遠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夢想。 作為消費者,當然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完善監控體系,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果汁原輔料符合衛生標準;也希望,上述果汁企業能本著對廣大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澄清有關情況,公開相關信息,吹散“瞎果”疑云;但也更希望在監管和懲處力度方面予以加強,畢竟“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這樣的處罰,并不能阻擋對某些無良企業對利潤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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