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文化產品消費具有“選擇性”的特點,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存在“失靈”的風險,因此,要在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提供上引進市場機制。 “公共文化服務”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因為其概念依據是“市場失靈”。盡管如此,公共文化服務的生產和提供方式卻并不注定與市場“絕緣”。公共文化服務的高效提供,需要引進市場化的運作機制。 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社會需要“公共文化服務”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公民基本的文化權利。于是,現代各國政府不僅建立開放、競爭、有序的文化市場體系,便于公眾以私人方式自由地生產和消費文化產品,而且盡力興辦公共圖書館和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以便彌補市場失靈,救助弱勢群體,以此體現社會正義,并從源頭上激活公民的文化創造力。 經濟學家認為,市場經濟存在“失靈”現象,那些不能進行競爭性和排他性消費的產品,以及出于外部性或自然壟斷等原因,市場不能充分提供的產品,是公共產品,應該以有別于市場機制的方式予以提供。國防是經濟學家最常提到的例子,衛生防疫、氣象、水利等顯然也適合公共產品的定義。義務教育和醫療保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國民素質與社會公平,具有很強的外部性效益,將它們納入“公益性物品與服務”,也是不難理解的。但是公共經濟學家又發現,不僅市場存在失靈現象,政府也存在失靈現象。一旦政府部門將那些不適于一般市場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抓在自己手上,很快就會像一個市場主體那樣開始謀求私利。于是,當代新公共管理理論普遍認為,要在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提供上引進市場機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部門涉及的大部分產品和服務,恰恰由于其生產者自主生產和消費者自主選擇的特點,是“私益性”的。盡管“蘿卜青菜,各有所愛”,但是的確存在上述“公共文化服務”。建立文化市場公平競爭規則,保護文化遺產,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和提供平等的服務,以及救助弱勢群體和落后地區,是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當然職責。但是,公共文化服務的合法性不等于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務唯一合法的提供者。由于文化產品消費具有“選擇性”的特點,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存在“失靈”的風險(有可能提供公眾不需要的公共品)。此外,政府公共服務能力是受預算制約的,公共財政永遠是稀缺資源,不能包攬一切與公共文化相關的事務。 很多國家的經驗是,為了防止公共財政的無效使用,政府越少直接主辦“文化事業”越好。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公共文化服務的運作模式越來越表現為:國家在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規劃和規則,社會能自發形成需求,非營利性機構能提供競爭性服務加以滿足的,國家就不干預;不能自發形成需求并得到滿足而需要進行干預的,國家能間接干預就不直接干預(如采取英國式“文化理事會”方式保持“一臂間距”);非干預不可時,能委托專業團隊操作的,就不自己直接上手;一定要有專業團隊的時候,若非必要,不直接指定人選,而是通過競爭機制進行遴選。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公共財政可以發揮出最大的效益,文化發展也會獲得最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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