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不能僅僅孤立地、簡單地解讀這些問題。旅游景區景點內安全事故頻發和綜合環境差,也從另一個側面折射出我國旅游業發展所面臨的深層次矛盾: 第一,這種問題的發生,集中反映了我國旅游產品供給,特別是高品質旅游產品的供需失衡,短缺性日益加劇的現實。媒體所曝光的旅游環境問題,基本上都是國內著名的旅游景區。按照市場規律,只有充分的市場競爭才會有高品質的商品和服務。但截止到2012年,我國僅有157個5A級旅游區。由于高品質景區的高度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使得旅游區的充分競爭成為一種奢望。而從需求看,13億人口基數和日益擴展的旅游需求(我們目前人均每年2-3次旅游,比起國外發達國家還差5-6次,潛力尚未完全釋放)以及目前不甚合理的假期制度安排,在不斷放大這種供給短缺。 第二,這種問題的發生,也說明目前旅游業的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需要進行調整與轉型升級。這當然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從“生產型”社會向“服務型”社會發展在旅游業發展中的投射!吧a型”社會中,人是生產的間接對象,生產者和消費者不直接發生關系;而“服務型”社會,服務的對象是人,服務的主體也是人。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把別人看成是“上帝”,自己才可能成為“上帝”。但是從旅游景區景點的發展看,經濟利益最大化是許多旅游區的基本導向。從景區景點的基本屬性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是一種公共服務產品,以提供休閑放松,滿足人們精神愉悅需求為主要目的,其更多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屬性要求,顯然這種導向與人們旅游需求是相悖的。第二,向“服務型社會”的轉型,對旅游業而言,其核心是旅游產業系統中利益相關者“人”的素質轉型,不僅包括經營者,管理者,也包括旅游者的素質。顯然,這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對于旅游經營者,需要行業自律外,對旅游者則需要全面教育。而賣方市場決定的旅游供給則要求政府在監管和規范方面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其實,近年來,國家和地方各職能部門已高度關注到這些旅游安全和旅游環境整治問題,并在政策制訂和法律體系建設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今年新出臺《國民休閑綱要》明確保障了帶薪休假,可以有效緩解淡旺季壓力。而《旅游法》則在法律上明確界定旅游活動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因為,對于旅游業要成為人民群眾滿意的現代服務業,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只要我們認識到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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