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稍早時候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制訂創業板再融資規則,將盡快開啟創業板小微企業的再融資,建立小額快速靈活的創業板再融資機制。 為抑制創業板泡沫,緩解創業板股票的供需緊張關系,在中短期債券融資和定向增發之外,借市場之手“盤活存量,用好增量”,開啟創業板一般再融資始終是市場各方孜孜以求的創業板下一個“待落的制度靴子”。統計數字顯示,在制約創業板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核心幾個問題中,企業融資一錘子買賣、再融資機制不足排在家族式近親管理之后,成為第二“制度瓶頸”。因此,適時推出符合創業板企業一般股權再融資特點的直接融資方案已刻不容緩。 問題是,創業板企業再融資的急迫是否與相關再融資法律制度的移植嫁接在制度創設上,尤其是在市場化與法制化的共生關系上發生協同共振?銜枚疾進下的創業板再融資規則設計,怎樣避免因為盡快推出而掛一漏萬甚至造成法律失度,值得重視。 看目前透露出來的一些創業板再融資規則細節,一些符合創業板企業股權再融資特點的市場化再融資制度已被監管部門按照市場化原則組織創新后提上日程,這無疑值得肯定。譬如,研擬中的創業板再融資機制采用了小額、快速、多次的靈活融資機制,并有望在再融資的門檻、發行規模、定價等方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簡化審批等。這種制度設計既有助于創業板公司依據自身發展需要在各個階段靈活融資,從長期來說,也能促使創業板加速去泡沫化,通過擴大股票供應實現創業板的價值回歸。 但正如一些市場人士所言,不同于多數國家的創業板再融資,滬深股市創業板再融資要解決的首要特殊困難是,在一個法規粗疏、違法成本較低、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失范的特殊市場中,一切快速、靈活的再融資機制都有可能被造假者利用,成為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繼續“圈錢”行騙的幫兇。 法律失度造就了不成熟的市場,而不成熟的市場又反過來制約著法律的下一步創制。就這個意義上說,創業板再融資法律規則的寬嚴不僅取決于再融資本身,還取決于創業板企業及其市場自身的完善程度。換言之,在創業板企業自身質地不佳的情況下,套用世界上再完善的再融資制度,仍起不到期待中的積極作用。 有鑒于此,探索滬深股市創業板的再融資制度,千萬不能脫離我國當下的制度語境。在財務造假或財務粉飾與“三高”如影相隨、選擇性信息披露或不實信息披露屢禁不止、上市公司整體信息失真的制度語境下,出臺相關創業板再融資法律制度,就得自覺與創業板上市制度和日常監管相銜接,溯及既往,既要借鑒發達國家市場行之有效的創業板再融資制度,又要顧及我們的市場實情以彌補相關制度短板。因此,別人再融資制度沒有的,為了彌補過去的制度欠賬我們可以有。考慮到滬深創業板上市公司普遍不重視信息披露,可在再融資規則中專門明確規定對在上市過程中出現重大信息披露失真或故意隱瞞重要負面信息的公司,在其后續再融資時應提供獨立第三方財務、法律信息鑒證或信息復核;凡被認定欺詐上市的公司終身不得再融資,任何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批準欺詐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申請。 創業板再融資的立法,目的是獎優罰劣,所有的靈活、快速程序性舉措都是為此服務的,而不是相反。所以,創業板再融資同樣要求創業板市場建立起一定的全國性分級制度,按照股東回報率、股價表現、日常規范運作表現、所屬行業景氣度、特殊目的企業特定機構豁免等指標區分再融資審核順序,并依次適用不同層級或不同條件的再融資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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