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向媒體和上海市紀委舉報,擬借殼上市的某公司的董事長涉嫌在生產經營中長期進行商業賄賂,僅2009年就行賄364筆,被指“日行一賄”。 事實上,商業賄賂現象在我國各行各業非常普遍,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毒瘤,已經侵入商業活動的幾乎所有領域。商業賄賂使市場競爭變成賄賂、人情及關系網的惡性博弈,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導致劣幣驅逐良幣,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
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上任后不久,提出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以及“六項禁令”,反腐之風勁刮全國。但“八項規定”直接約束對象是政治局委員,“六項禁令”的主要約束對象是各部門各單位及其黨員干部,這些規定更多針對政務領域。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商業賄賂也是一種腐敗行為,也就是說,在所有市場經濟領域同樣需要大力推進反腐敗、反商業賄賂行動。筆者認為,在所有市場經濟領域中,證券市場是最有必要率先推進反商業賄賂的領域。證券市場涉及千千萬萬投資者利益,奉行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市場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尤為迫切,其最大功能就是優化資源配置,而商業賄賂直接破壞公平競爭,使得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失靈,商業賄賂行為與證券市場的發展目標可謂格格不入、水火不容。 在證券市場領域,反商業賄賂也最有可能取得突破性成果。在所有市場經濟領域,證券市場的約束法規相對來說更為繁多健全一些,比如要求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定期向市場公開提供真實、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有些商業賄賂成本需要走賬,這些信息就可能在企業的財務信息披露中露出蛛絲馬跡,從而讓社會上的財務專家發現。另外,由于市場涉及到廣大投資者自己的切身利益、其監督積極性也相對更強一些,容易形成全民監督局面,而且投資者和各類市場主體涉及各行各業,更能提供隱藏幕后的各種商業賄賂線索。反對商業賄賂,證券市場完全可以作為一個突破口或試驗田。 為打擊證券市場的商業賄賂行為,筆者建議:首先,成立專門組織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按規定,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工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并予以調查處理。建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證監會、公安部成立“打擊證券市場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并成立相應辦公室,對外公布舉報電話,收集證券市場有關商業賄賂信息。一般商業賄賂行為由工商部門查處、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由公安部門跟進查處,證監會在其中協助查處。 其次,實行舉報有獎制度。對查實的證券市場商業賄賂行為,給予舉報者一定獎勵。 其三,證券市場要對商業賄賂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對發生單筆1萬元以上商業賄賂的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其上市、再融資;對涉及商業賄賂的人員,無論是行賄受賄,都不允許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的董監高。 其四,完善證券市場制度減少產生商業賄賂機會。比如中技樁業兩次謀求IPO上市不成,轉而謀求借殼上市,兩種上市標準不統一,直接影響市場公平,也讓嚴格的IPO發審意義大降;而且由于借殼上市門檻較低、社會公眾對這個審核通道難以實施有效監督,本身也可能滋生一些商業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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