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證監會的職能,這是最近幾年市場非常關注的一件事情。證監會主席肖鋼日前表示“對不該管的事情要堅決地放,對該管的事情要堅決管好”,這是近年來證監會高層就這個問題作出的最明確的表態。這也是順應中國股市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正確決定。
對不該管的事情要堅決地放,這個大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如何放”這卻是市場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管理層需要處理好的細節問題。正所謂“細節決定成敗”,如果“如何放”的問題不解決好,中國股市難免會一“放”就亂,這對于中國股市的穩步發展、健康發展來說是不利的。實際上,從肖鋼主席所強調的“要堅決地放、逐步地放、放到位;法律允許放的,抓緊放,法規還不允許放的,修訂法規條例后逐步地放”來看,肖鋼主席本人是意識到了“如何放”問題的重要性的。
那么,“如何放”的問題如何解決?如何避免“一‘放’就亂”?這就需要做好證監會職能轉變的配套工作。為此,有兩個方面的問題是必須解決的。
一是對相關制度要進行完善。如果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與問題,那么,相對應的一些事情“堅決地放”的結果自然就是“天下大亂”。如再融資的審批權下放交易所的事情,這是之前談得比較多的一件事情。但在目前再融資已成A股市場“第一圈錢利器”的情況下,將再融資審批權下放的結果,難免形成上市公司“搶錢大賽”。所以必須先行完善再融資制度,讓再融資制度與“圈錢”告別,尤其是要引入優先股制度,讓再融資以優先股為主,使再融資告別“不圈白不圈”時代,讓上市公司為自己的再融資付出成本。
二是要盡快完善法律法規,為中國股市的改革發展保駕護航。隨著最近幾年中國股市的快速發展,以《證券法》為代表的一批法律法規已明顯不適合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甚至已束縛到了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中國股市的發展大業,盡快修改《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很有必要。如“IPO不審行不行”的問題,如果法律制度健全的話,將IPO審批權限下放是沒有問題的。但由于目前的法律不能嚴懲欺詐上市者,不能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并賠償投資者損失,那么IPO審批權下放的結果只能是發行人的質量進一步下降,投資者的利益受到進一步的損害。
所以,要解決“如何放”的問題,避免“一‘放’就亂”現象的出現,管理層在對不該管的事情要“堅決地放”之前,務必要做好相關制度的完善工作,并盡快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加以修改完善,這是證監會有效實現職能轉變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