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美國籃球巨星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公司的互訴陷入膠著之時,另一本土體育品牌阿迪王與阿迪達斯間歷時五年的訴訟則再現烏龍。有消息稱,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且阿迪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予以認可,且表示法院的判決書已經下來了;但阿迪達斯方面則予以否認,并表示協議尚未最終確定,案件仍在審理中。 不管阿迪王與阿迪達斯官司的最終結果如何,相對喬丹體育近日在法庭上,把中文“喬丹”詮釋為“南方之草木”引發人們的咋舌,阿迪王方面表現出的愿意放棄阿迪王品牌的和解意向,預示著其與阿迪達斯的官司或將顯轉機。 其實,喬丹體育等的司法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幾部法律:一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比如喬丹體育侵權案中,原被告爭論的喬丹商標能否適用于法律中對姓名權客體的侵犯條款,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是否做到了消除不確定性,及可有效避免負外部性。二是《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雖然我國實行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但對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為復制、摹仿和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法律定義方面存在模糊的外部性問題。三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或者人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喬丹體育的品牌標識是否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認?這一官司如此膠著反映相關法律還存在模糊地帶。 鑒于此,如果把當前國內企業“傍洋牌”引發的頻繁司法糾紛,單以個案解讀,無疑是言于浮表的,必須從法律制度等方面進行反思,避免規制失范。法律是甄別人們財產和行為邊界的正式規范,且與組織法等公法不同,民法、刑法和商法等屬于私法,而私法的內核是人們在交往中約定俗成的自然法則,而這正是民商法等司法制度能降低經濟社會成本,維護經濟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障。 當前“傍洋牌”等侵犯知識產權、商標等事件頻發,一定程度上反映目前國內相關法律制度在規范企業行為上存在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規制的不確定性增加著經濟社會的交易成本。以喬丹體育商標糾紛為例,訴訟已導致其IPO上市受阻,進而引發既定發展戰略被打破,甚至危及其資金鏈;而繼續用“喬丹”品牌使其在海外市場拓展和資本運作面臨巨大風險,發展空間受阻;同時較長的訴訟周期既耗費企業精力,也浪費不必要的司法資源。 正如亞當·斯密所言:最商業化的社會,就是最道德的社會。而市場需要基于自然法的私法護衛,以使所有市場主體能在良序的市場中公平競爭,守信經營。因此,當前需適時清理整頓民商法中一些模糊的條款,讓法律更具明確指向性,盡可能減少和避免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等現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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