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虛假廣告宣傳可定罪處罰,食品監管瀆職最高可判刑十年,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最高可判死刑。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刑罰力度,但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沒有根本好轉,頂風作案仍不時發生,這就說明僅僅抬高最高刑還不夠,更需要在提高最低刑上下工夫。最高刑更多的是起到罪行彌補作用,恰恰是最低刑能夠起到較好的預防作用。所以,重罰食品安全犯罪,更需要更嚴厲的最低刑。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之所以多發,從立法層面看,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門檻過高,最低刑過低。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門檻過高,主要表現在食品安全規制空白無法入罪、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入罪、食品安全鑒定意見不一影響入罪。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過低,主要表現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難以區分,導致最低刑過低,“嚴重”“重大”“其他”等性質判斷界定不明,導致最低刑過低。 重罰食品安全犯罪,應該借鑒治理“酒駕”的經驗。只要“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一律吊銷駕照,并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是增加食品安全相關罪名和罪狀,解決入罪門檻過高的問題,無論是既成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還是預備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應該起訴判刑;二是進一步明確犯罪定罪、量刑的條件和標準,只要食品安全犯罪,就應該至少被處于×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不是“×年以下”有期徒刑,都要懲罰性賠償和行政性罰款,而不是模糊地“處以罰金”。 我們不僅要在最高刑的設定上表明我們對食品安全的價值觀,更需要在最低刑的設定上捍衛我們對食品安全的價值觀。最低刑越嚴厲,我們的價值觀底線越清晰,效果也會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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