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去境外上市正面臨極為有利的時機。
隨著美國經濟復蘇趨勢漸趨明朗和歐債危機趨于緩和,企業境外上市的政策暖風不斷。去年底,證監會發布了《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取消了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應符合4億元凈資產、5000萬美元融資額、6000萬元人民幣凈利潤的標準要求。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按要求辦理了境外上市相關登記手續后,即可通過銀行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手續,無需再經核準。
推動企業境外上市不僅有助于分流A股市場擴容壓力,也會大大滿足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對資本市場和企業來說是雙贏果。同時,隨著我國資本項目不斷開放,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及再融資不斷增多,境外上市公司與境內企業之間的投融資交易已成我國跨境資本流動的主要形式之一。境外籌資的迅猛增長加大了資本項目凈流入,增大了人民幣升值壓力。如何正確引導境內企業的境內外融資行為,規范企業境外上市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促進企業境外上市融資活動的積極健康發展,是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中的重要環節。
但目前企業境外上市管理中仍存在不少問題。首先,“過橋資金”購付匯難。境內個人將其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過程中,所需的“過橋資金”無法核準從境內匯出,只能由境內個人自行在境外籌集,這對越來越多爭取境外上市的中小企業形成了相當大的制約。現行政策雖允許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允許境內個人將其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但其所需的“過橋資金”來源沒有明確,也沒有“過橋資金”購付匯方面的具體規定。其次,缺乏對境內外一體化經營企業資產權益轉移監管的規定。境內個人在將其境內企業的資產或股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過程中,存在資產或股權如何定價的問題。雖有商務部和外匯局相關規定,但特殊目的公司項下的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機構及個人股權(或資產)實為同一境內個人控制下的交易,由于收購所需資金籌集成本較高,因此對收購股權(或資產)的評估價值往往從低不從高,大多是按照財務審計報告的賬面凈值出具評估結論。由于去境外上市的是一些成長性較好的優質民營企業,若將被收購公司凈資產按擬上市市場可比行業的平均PE評估,其價值往往大于賬面凈值,因此這類折價收購容易出現境內資本向境外變相轉移的問題。再次,由于減持、出售、分紅等行為都發生在境外,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不向管理部門申報及申請資金調回,監管部門無法掌握境內機構和個人從境外獲得資金情況,也就無法實現有效管理。還有,境外上市監管缺乏專門的監測系統。現有的分析系統無法監測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的外匯資金運行情況。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跨境資金運作復雜化削弱了管理效力。管理部門難以全面掌握境外上市公司信息。譬如:難以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是否為境內個人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難以掌握上市企業的前期和后續費用情況;對境外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后續監管欠缺。這些都給管理境外上市公司資金帶來難度。
基于上述問題,筆者在此提出如下幾點建議。一,多部門協同,建立有效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服務體系。在中小企業境外上市的門檻取消后,應將境外間接上市公司(即小紅籌公司)納入監管范圍,逐步完善監管規則,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合作,為企業境外上市創造良好地監管氛圍。充分發揮證監會、商務部、發改委、外匯局等部門的聯動作用,提升境外上市管理服務水平。加強部門溝通協調以及地方商務部門、上市辦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項目數據庫,從源頭上掌握企業境外上市的動向,通過多種途徑對有意向境外上市的企業做好政策指導和服務。二,對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企業,要在總體融資計劃安排、并購操作、返程投資、上市資金調入等方面強化前期業務指導,將監管重點轉移到事后對調回資金用途的跟蹤監測上。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思路,允許“過橋資金”經核準后流出、合理調回。三,以主體監管為核心,建立全口徑境外上市主體監管系統。將境外上市監管主體延伸到包括境外上市主體企業及其境內關聯企業、境內實際控制人等。強化對指標企業的統計和分析,實現境內、境外一體化,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和個人外匯的全過程全口徑監管。四,根據不同的境外上市路徑,布控不同的監測重點:直接境外上市企業重點關注資金流動情況和趨勢,間接境外上市企業重點關注境內企業及境內控股個人投資情況、境外上市融資情況和股權置換情況。建立專門的監測系統,對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的外匯登記和外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統一的分析、監測和預警。五,加強國際合作,建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信息披露與共享平臺。建立證監會、商務部、外匯局與境外證券市場及其監管部門的監管合作機制,與境外監管部門通過建立司法互助協議和簽訂多邊性協定等途徑,建立法律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的共享機制,共同監管跨國發行與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