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近日在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會議上表示,今年將在食品和消費品生產企業中率先實行
“產品質量狀況主動報告制度”。此外,質檢總局已培訓了首席質量官2142人,在900余家大中型企業建立了首席質量官,而今年將在大中型骨干企業推廣設立首席質量官。(2月16日《新京報》) 筆者絲毫不懷疑國家質檢總局的“行政好意”,在產品安全和質量問題難以杜絕的情況下,借助主動報告制度,提升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自律和慎獨意識,改善食品安全整體態勢。但我還是不敢樂觀,理由如下: 其一,某些企業的產品質量自律意識已下滑到了令人驚訝的程度,讓其自行申報質量問題,會出現更多的自我袒護、遮遮掩掩。大企業和知名企業的社會責任感都嚴重匱乏、縮水,小企業、小作坊的質量意識,就更不敢指望了。 其二,會讓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感和使命感受到淡化和降低。 其三,“主動報告制度”在有些地方已有嘗試,仍未能杜絕產品質量問題。比如該制度2012年在珠海實施后,“珠海市去年未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但食品藥品質量問題,仍然存在。 其四,還會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據報道,質檢總局已培訓了首席質量官2142人,按照常態,這種培訓應該不會是免費的。 與其在“主動報告制度”下功夫,不如加強主動監管和嚴厲處罰。比如對于各種監管漏洞,進行認真堵截;比如對于屢次出現質量問題的企業和責任人,要進行重罰處罰,甚至處以刑罰。再比如還應該強化監管人員的責任感,實施質量監管責任制,對監管人員不力者,給予重罰等。 總之,質量問題的核心更應該掌握在監管人員手里,維系在監管職能部門的手里,通過這種主動性監管,敦促企業和相關人員不敢放松質量意識,提升質量緊迫感,這才是提升質量意識的最有效手段,而不必總是打“主動報告的擦邊球”,雖然熱鬧,卻華而不實,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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