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日前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2月5日《新京報》)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也要繳納 個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說法應該是有法律依據的。相關稅收管理法規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大病醫療保險不屬于應予扣除的范圍,正常納稅似乎沒有錯。然而,對于大病醫療保險金繳納個稅與否,必然有一個“合法”卻不合理的質疑。 相比我國龐大的稅收總額,以及個稅所占稅收比例的居高不下,一個繳納總額并不高的“大病醫療保險”對于稅收總額基本就是一筆可有可無的“小錢”。二來,從鼓勵社會組織承擔公共責任和讓更多的人可以“看得起病”的角度,政府應鼓勵更多的人主動繳納和開展大病醫療保險,結果呢,在“大病醫療保險稅”之下,只會阻滯更多的人獲得可能的更多“治病”救助。 其實,一個對個稅總量影響微乎其微的“大病醫療保險稅”,征收與否關系的不僅是法律的公平,根本上關系的是民生冷暖和民生福祉的重大問題。“繳不繳稅”問題的根本,是一個政府方面對公眾切身利益的關切與否的問題。我國個稅改革遠未完善,實事求是地說,家庭式征收模式長期不能實施,而個稅和其他類型的稅收總量居高不下,也制約社會內需和消費。 其實,不僅在稅負上政府可以做得更好,在具體到與個稅有關的“月餅稅”、“加班稅”、“大病醫療保險稅”上,政府方面也完全可以做得更好。兩年前引人熱議的“月餅稅”,由于屬于地方稅種,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就明確表示“不征收”;一些惠及民生的稅收減免,一些地方和國家稅務機關也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就譬如2011年9月,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明確發文規定:“夫妻房產加名免繳契稅”。一些稅收負擔問題和能不能減免,稅務機關的自主性很強,在可以最大限度調整的情況下,“減免稅收”才是真正向公眾表達出來的稅收政策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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