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閉幕的人大常委會會議沒有表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這意味著征地補償修法進程將延續到下一次審議。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闞珂指出,目前關于征地補償標準仍存不同意見。 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還是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由于牽扯到被征地對象和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注定會有不少爭議。由于存在爭議,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修法延期完全可以理解。多一些時間思考和討論,才有希望化解分歧,形成共識。 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諸多爭議點中,補償標準最受關注。據悉,有關方面已經刪除了現行法律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確定了“公平補償”原則,但對如何計算補償數額未做明確規定。很顯然,“公平補償”相比“30倍上限”是一大進步,但如何確定“公平補償”卻是不太容易的事。在筆者看來,對于“公平補償”這一模糊概念,需進一步確定N個補償原則,并圍繞每個原則制定詳細的補償政策。 首先,“公平補償”應該是市場化補償。即征地補償標準應該由市場來定價,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直接來談判。無論是目前的“30倍上限”,還是業內專家建議將土地補償標準提高10倍,都是人為預設補償標準,這顯然不符合市場規律。 其次,“公平補償”應該包含保障化補償。某個時間段的征地補償標準即使是市場化補償標準,也不能完全補償農民,因為土地是農民最有效的生存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后前途會充滿不確定性。所以,在以市場化標準補償農民的同時,還應該把失地農民納入社保。 其三,“公平補償”應該包括長期化補償。征地之后,在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拿走了大頭。隨著土地升值,農民也應該得到相應的土地增值收益。 也就是說,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能是一次性“買賣”,被征地方即農民不能只是獲得補償金,還應得到社會保障,并獲得長期收益。雖然這樣的安排會抬高征地成本,但這才是“公平補償”。較高的土地征收成本,是發展城市化、工業化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此,才能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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