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行政審批改革的序幕再度開啟。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進行審議。該議案擬授權廣東先行先試新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廣東的授權改革之所以備受期許,在于清理現行行政審批項目有助于緩解經濟社會運行成本過高問題,壓縮公權自由裁量空間和權力濫用問題,探尋政府與社會組織共治的新型經濟社會管理機制。 廣東在向國務院提出試點申請前,就積極鼓勵社會自治組織發展,并允許非政府性社會自治組織參與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不僅有助于提高社會自治組織的存活率,而且傳導出行政審批不是經濟社會治理,也不能替代經濟社會治理,以及社會治理離不開社會組織的參與等信息。政府向社會自治組織購買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外包行為,其旨在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效率。 顯然,這一清晰的改革見識,透射出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步,根源于政府治理理念和政府職能轉型的發展。大政府與小市場和社會的經濟社會治理架構,在擴大公權行權邊界的同時,也導致了政府過度地攬責,即任何公權行權的背后都有政府信用的背書。這種局面需要改善,方向就是培育社會組織來促進社會自我發展能力。 這就不難理解,2001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但是,重審批輕監管、一些領域內權力自由裁量空間過大等,使一些權力尋租濫用等問題日益突出。同時,部分部門通過把取消的行政審批下移至事業單位等,并衍生出一些強制性、隨意性事業收費服務,給人以“左右口袋互倒”的感覺。 我們認為,當前廣東先行先試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顯然不是單純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整頓,而是政府職能和執政理念的一次進步轉型,是對構建政府與社會組織共治體系的探索。即有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并非是單純的放權簡政,而是亟需政府治理思維和政府職能轉型的根本性調整,以厘清政府與社會的治理邊界。這需要塑造權力的公共服務理念,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權力的行權邊界,摒棄權力即管控的理念,應明確權力是構建于公法(程序法)之上,維系的是程序正義,經濟社會的實質內容規制源自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私法領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收斂權力的自由裁量和尋租空間。 同時,鼓勵和培養各類經濟社會自治組織,可以探尋政府與社會組織共治的經濟社會治理體系。近年來,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進展,明顯滯后經濟社會發展,恰源自經濟社會自治組織發展不完善,而令行政審批一放就亂,進而導致行政審批明松實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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