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個律師朋友聊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幾天正在審議的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決定草案,他跟我說,在沒看到關于這個草案具體的報道之前,他對這個立法充滿抵觸,習慣性地認為這個法律會限制網絡言論表達,但看到具體報道,了解到立法初衷和相關規定后,他改變了自己的看法。 這代表了許多網友和公眾的看法,理解和接受一個法律,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突破固有的偏見和對“管制”的逆反情緒。 這種對網絡立法的過度防衛心態不難理解,因為中國當下的網絡有許多不同性質的問題糾纏在一起,解決這些問題有時需要不同路向的制度安排。因為缺乏成熟的法律安排,我們的網絡起碼在兩方面都暴露出了問題,一方面是因為缺乏法律保護,公民的網絡自由發言得不到保護,民眾對此深惡痛絕;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法律保護,網絡上很亂,從購物、金融到其他日常生活。隨著公民越來越依賴網絡,可公民在網上的權利卻并沒有得到保護,經常成為欺詐、造謠、誹謗等行為的受害者,很多時候被侵權了卻無處申訴和維權。 法律不完善,一方面是正常的發言權有時被侵犯,另一方面是亂發言者得不到追究,兩種問題糾結地并存,當然都只有通過立法的方式才能解決。法治社會,法律是每個公民最靠譜的靠山與后臺。 但有一種傾向是,為了急于解決一個問題,而反對立法解決另一個問題。以“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好”為理由,反對解決另一個問題。以“自由表達沒有得到有力保障”反對治理網絡欺詐、造謠和誹謗,這當然是一種思維誤區。一方面,治理各種網絡亂象,比如那些侵犯到公民正當權益的行為,也是捍衛網絡自由;另一方面,網絡問題需要一個個地解決,每個問題都需要立法解決,不能以“沒有解決自己最期待解決的問題”就反對立法解決其他問題。解決不同的問題,需要不同的立法,不能苛求一個立法解決所有的問題,不要一部具體的法律有超越其法律管轄的、不切實際的期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對決定草案作說明時表示,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這實際上也是在限制公權力侵犯民眾的個人電子信息。但真正對公權力的限制,不是這部名為旨在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立法所能承受的。民意需要傾聽,問題需要解決,但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就可以畢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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