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近日宣布,經過幾個月的意見征詢,仍決定維持早前提出的保薦人監管新規,即從明年10月1日起,若遞交上市申請的企業招股文件出現失實陳述,上市公司保薦人將負刑事責任。今年5月監管提出上述方案時,曾遭遇投行業內的強烈反對。 香港證監會在業內抗議聲中仍堅持加大對保薦人違規的處罰力度,顯示出監管部門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誠信的決心,這對目前國內保薦人的監管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根據新規,違規的保薦人最高將會被監禁三年及罰款70萬港元。不僅如此,監管部門還表示日后檢討招股章程制度時可考慮再調高對保薦人的處罰。 自2004年開始實施保薦人制度以來,這一外界眼中“金領中的金領”、拿著百萬年薪的群體一直在市場中扮演著IPO
“第一守門人”的重要角色。不過,長期以來由于規則、規范不完善,保薦人的定位、保薦制度設計包括問責機制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近年來頻繁爆出的上市公司造假與中介機構失職案例后,保薦人和所在機構的誠信度受到市場質疑。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保薦代表人的處罰一般包括談話提醒、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3個月或6個月不受理保代負責的推薦;如果在保薦過程中出現重大違規行為,對保薦代表人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保薦人資格,去年平安證券兩名保薦代表人曾因勝景山河造假而接受此處罰。 統計顯示,今年以來證監會頻頻重拳出擊嚴打保薦人違規行為,截至目前已對18名保薦人做出
“出具警示函”、“3個月內不受理保薦代表人負責的推薦”等處罰措施。但相比項目收益,以及給投資者和市場帶來的損失和負面影響,這樣的措施還不足以懲罰嚴重違規的保薦人。對比香港擬實施的監管新規,既沒有體現經濟上的懲罰,也沒有讓其承擔相關的刑事民事責任。 實際上,IPO是一條生產鏈,除了保薦人和保薦機構外,還包括律所、會計事務所和審計機構,問題可能出現在任何一個點上。從香港的監管新政來看,要求保薦人必須確保由上市公司所提供、出具自會計師或估值師等專業機構之手的數據必須可靠,保薦人可尋求其他人士核對數據,這也是對其的另一條約束。 今年以來,國內保薦人制度已經出現了積極的變革。從“單簽變雙簽”,
變革保薦人考試制度、加大供給到強化對保薦人的約束,從目前來看已在部分投行顯示出優勝劣汰的正面作用。 筆者認為,進一步改變目前保薦人制度存在的問題,除了加大供給、放寬保薦人注冊外,還應該在監管力度和處罰措施方面多做文章。例如在項目審核以及其他評定時更多地參考保薦人的項目執行經驗,尤其是從業誠信記錄;根據保薦機構整體項目執行質量的評價和年度誠信度、過會率等指標來調控券商申報項目的審核進度。與此同時,加大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違規操作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機構和個人的違規成本,包括罰金、市場準入等措施,尤其對于欺詐、造假IPO等嚴重違規的事件加以重罰,不僅打破違規保薦人的飯碗,若情節嚴重,還可以考慮追加相應的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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