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投資者提出參與公司治理難的問題,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日在江蘇、上海調研過程中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可否成立一家或幾家機構,由其出面購買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訴訟、參與治理。 A股市場上,散戶的數量占主體,設立散戶代理機構符合投資者愿望。而若市場主體投資者的權益被忽視或被侵害,既帶來嚴重的不公平,也影響到市場整體信心的提高。 近年來,盡管管理層采取一些措施,但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存在很多不足。總體而言,A股市場還不是一個能夠很好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市場。中小股東力量單薄,能力有限,人微言輕,參與公司治理具有相當難度。即便在一些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中,中小股東仍屬于沒有發言權的弱勢股東。此外,面臨著訴訟成本高、證據獲取難、索賠效率低等現實困難,中小投資者運用訴訟維權的積極性不高。倘若設立散戶代理機構,有望改變中小股東“想打維權官司,又怕打官司”的現狀。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不到位,一方面容易導致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缺乏制衡,很多時候為所欲為,無視甚至任意踐踏中小股東的權益,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要么忍氣吞聲,要么對上市公司基本面不關心,熱衷于非基本面因素的投機炒作,遇到問題時更多選擇“用腳投票”。上述現象的存在,不利于A股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也使得價值投資與理性投資成為主流缺乏“土壤”。 出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我國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超過10年時間。獨立董事的責任是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實踐證明,該制度的有效性存在問題,獨立董事被質疑為花瓶董事。相比之下,散戶代理機構購買一定的股份,參與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應該優于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看似獨立,但其為董事長所聘,拿了上市公司的津貼,很少為中小股東仗義執言。散戶代理機構與董事長間不存在“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不靠上市公司的補貼運作,完全站在中小股東的一邊,提出質疑與賠償要求時不輕饒。 從郭樹清提的設想來看,散戶代理機構首先具有股東的身份,其任務主要有兩項,一是參與公司治理,二是維權打官司。A股上市公司多達近2500家,散戶代理機構在運作初期,出手的重點可選那些問題公司,并以打贏中小股東維權官司為突破口。 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在去年底成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此前已經運作,目前由投資者保護局監督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和運用。在此基礎上,設立散戶代理機構可使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落到實處,保護投資者權益不再停留在投資者教育層面。散戶代理機構的資金運作來源,可以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出資一部分。同時,考慮從大小非套現、上市公司及高管違規罰金、IPO超募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由散戶代理機構提起訴訟,是中小股東盼望的維權手段,也對上市公司的懲戒約束作用較強。散戶代理機構的操作更有維權效果,需要在證券民事訴訟中引入集體訴訟制度,讓更多中小股東分享散戶代理機構打贏官司的成果。一旦散戶代理機構勝訴,讓所有受害者平等獲賠,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從而產生震懾作用。那樣的話,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遭受沉重打擊,圈錢市有望得到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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