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進入與退出機制包含三個相互聯系的環節:保障標準的界定環節、保障對象申請與審核環節和退出環節。本文立足于當前中國的實際,結合保障性住房進入與退出機制的國際經驗,提出以剩余收入法為基礎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進入標準,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保障進行審核,加大對虛假信息申報和尋租現象的處罰力度,加強對受保家庭收入動態監管,構建各類型保障性住房有效銜接的退出機制。
(一)進入機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保障性住房保障標準線主要有兩方面要求:對申請家庭收入標準的界定和對申請家庭現有居住面積的界定。縱觀各地方的界定標準,存在以下不足。
收入標準確定合理性不足。各地的收入線劃分標準不統一且又有各自的局限性,導致目前住房保障的收入線劃分不太合理,表現在無法綜合各種因素來確定合適的保障對象,從而可能出現
“應保的未保、不應保的卻被保了”的現象。
面積標準確定合理性不足。在設置保障性住房困難標準時,多數城市采用人均指標,即城鎮人均建筑面積或人均使用面積低的一定比例作為保障標準,低于這個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納入住房保障。
戶籍限制。具有本地戶口是一些城市進入住房保障的必要條件之一。雖有深圳、上海兩城市提出要將非戶籍人口納入到住房保障體系中來,但也只是停留在提議階段。
(二)審核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受保障對象申報信息甄別難。由于基層監管過程中存在工作量大、取證困難,缺乏有效的審核方式等問題,使得有些環節的審核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導致保障性住房保障中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缺乏有效的懲處措施。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有關法規對虛報的個人和家庭的懲罰力度不夠,主要是以警告、責令退還、取消受保資格等一些相對較輕的處罰規定,這些規定無法震懾虛假情況的發生,存在尋租現象。
(三)退出環節中存在的問題。退出程序設計不合理,缺少一個合理的退出期限;退出期間缺乏詳細的退出措施用于平滑受保家庭因退出后產生的福利減少;退出后沒有相應的配套制度,缺少與其他保障體系有效銜接。
分析比較不同國家在住房保障進入與退出機制上的經驗與教訓,可以對我國住房保障的進入與退出機制的建設有所借鑒。
注重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層次性。例如新加坡對購買組屋的低收入居民實行分級補貼的政策,購買房屋的面積越大可以獲得的補貼就越少。
詳細的收入限額。美國、英國對各類住房的購買者及租用者有嚴格的規定,從相關政策上明確了高、中、低收入者劃分的依據,每年公布一次高、中、低收入的劃分標準。
住房輪候分配體系。中國香港和新加坡都是按家庭收入、家庭結構等形成公共住房分配的輪侯排隊體系,不同收入和家庭結構的居民參與各類住房發展計劃,在申請、入住、租賃、購買等方面形成嚴格的層級化和序列化,提高了公共住房的分配效率。
嚴格的審核和監管。依法簽訂住房保障合同,合同期滿要求續保的必須要經過重新審核,只有符合條件者方準予續簽。嚴格審核住房保障的準入和退出對象,當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水平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將讓其按期騰退保障性住房或停發住房租金補貼。住房保障及管理情況適時向公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嚴厲的懲罰制度。為了確保住房能夠分配給最需要的家庭,中國香港、新加坡對于騙取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懲罰十分嚴格,這些措施對想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群體形成威懾。
(一)以剩余收入法為基礎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進入標準。剩余收入法強調收入、住房成本、非住房必需品成本之間的相互作用,剩余收入法的計算公式為:住房可支付水平=收入-非住房必需品-個人稅。其基本含義是,如果收入減去住房支出不小于標準的非住房支出,則不存在住房支付能力問題。
(二)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堅持信息公開,加大懲罰力度。首先,建立有效的審核辦法——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上海建立的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根據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類型,與稅務、房地產、社會保險、公積金、車輛、工商、金融等部門協商收入核對的具體程序和辦法,建立分層次、多類別、高效率、運轉靈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對運行機制。
其次,加強監管防止尋租。將保障性住房政策實施、核查過程、信訪和舉報落實等情況都納入監督范圍,會同財政、審計部門住房保障資金審核發放和日常監管等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逐步完善各級監督體系,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全過程監督,明確各層面各環節部門及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再次,信息公開,接受大眾監督。信息公開,實行陽光操作。將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包括保障范圍、保障對象、申請、審批、配租以及退出等配套政策和操作規程等全過程),過印發宣傳資料、媒體、網絡等方式向居民廣泛宣傳,全面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強廣大居民對此項政策的知情權、監督權,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完善監督制度,接受大眾監督,采用有獎舉報等方式鼓勵民眾大膽揭露住房保障中的違規操作。
最后,加大對虛假信息申報處罰力度。實行更為嚴厲的虛報處罰措施,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在事后處罰的同時實現事前震懾,讓騙保者知道冒風險得付出大的代價,虛報信息者自然而然就會減少了。
(三)建立家庭收入動態監控制度。有效的家庭收入動態監控制度包括:一是個人信用檔案。檔案記錄個人基本資料、經濟信用資料、個人社會信息及特別記錄,將信用檔案電子化,實行全國聯網,信息共享。二是保障性住房檔案管理。管理部門可以建立一戶一檔的保障性住房電子信息庫,將受保家庭的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記錄在案。同時將保障性住房電子檔案網絡化,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