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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持有產權”初探
2012-10-29   作者:徐漢明(中南財大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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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克思、恩格斯在創立科學社會主義三大科學理論的過程中,十分重視財產權利與土地產權的理論研究,指出所有制是一個事實,是一種經濟存在,其本質是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利益關系;而所有權作為一種權利,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是一種法律規范,其本質是對這種利益關系在法律上的確認和保障。馬克思還從使用價值形態和價值形態兩個方面對所有權的權能結構進行考察。在實物資產使用形態方面,馬克思以土地作為考察對象,指出土地的所有權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諸權利 ,并可以發生權能的分離運動;在價值形態方面,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市場機制基礎上,指出股份公司作為一種資產權利委托代理制,其所有權呈現所有、代理、管理三權分離的構造,從而建立了股份制及其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馬克思同時列舉了“丹麥的計劃”:一個村莊或教區的農民應當把自己的土地結合為一個大田莊,共同出力耕種,并按入股土地、預付資金和所出勞動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 我們這里概括為“丹麥模式”。馬克思指出:股份資本,作為(導向共產主義)最完善的形式…… 馬克思、恩格斯關于股份制、土地股份合作產權與“丹麥模式”的論述,仍閃耀著理論的光芒,是我們探索與創設農民土地持有產權制度的指南。

  現行農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缺陷的分析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產權制度功能,應當具有現代性、開放性、發展性等特點,其功能表現在:明晰產權的功能、激勵約束的功能、有序交易的功能。按照這三條標準評價,個人認為,我國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一)土地公有產權實現形式凝固與單一。主要是土地公有產權制度實現形式機械單一,農地資源配置效率不足,產權主體系“三類所有”的集合體范疇,未細化到農民本體層面。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不明晰。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實質是一種對集體(國有)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的生產組織制度。其性質不甚清晰,引發經濟學、法學界的“債權說” 、“物權說” 、“準所有權說” 、“使用權替代說” 等爭議,成為理論創新的前置問題與難題。
  (三)土地產權主體虛置。目前,我國法律尚未賦予農民控制持有層面的土地產權。這種土地初始產權界定缺位的后果之一是,土地控制或利用中的“搭便車”現象滋生,掠奪性經營行為盛行,土地肥力呈貧瘠化、荒漠化趨勢無控制增長,土地征用過程中的腐敗持續易發高發。
  (四) 市場主體的缺位。由于農民不能作為對土地控制利用權層面的獨立產權主體,在土地劃撥、征用等場合,其不可能平等地同土地主管機關、用地單位尤其是投資商、開發商就土地產權交易中發現或制定價格、利益補償、土地價值潛在收益的現實分配等進行談判、締約、履約,或訴諸法律對其相關土地產權權益予以強制性保護。而且往往要分攤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或土地主管人員因瀆職所帶來的額外成本或隱形成本,間接承擔開發投資商盲目開發農地所轉嫁的高風險,有的農民甚至失地而生活無著。
  (五)土地產權保障制度不配套。農民的土地資本產權(土地肥力級差)、植物性產權、新型物質性產品(房屋、工作物、地上堆放物)產權、土地發展權“四類產權”權益在被征用等若干場合難以實現等價合理補償,相關產權權益嚴重損失。土地用益物權 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土地劃撥范圍寬泛,給國家、集體與農民相關產權權益帶來損失,是農業同其他產業發展與分配差距急劇拉大的產權制度缺陷之一。農民教育、退休、醫療、保險等保障制度亦難以建立與健全。

  創新農民土地持有產權制度的建議

  首先,要把握土地產權制度創設的規律。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在堅持中國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問題上,我們必須以繼承和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土地股份產權理論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在若干重大問題上分清理論是非,即:破除把所有制實現形式視為社會主義制度屬性的誤區,確立公有制、公有產權(包括農村土地公有產權)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的觀念;破除農村土地農民集體共同所有即姓“公”,農民作為主體持有利用即姓“私”的觀念,大膽進行以“不求所有,但求持有,重在利用”的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理論創新;破除封閉保守、因循守舊的觀念,確立大膽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開放思想,大力發展以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為基礎的現代家庭業主公司化經營、“公司+農戶”協作聯合經營、股份合作制經營等,推動農業產業化與現代化,提高農業生產力,引導農民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其次,要完善公有產權的結構體系,明確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的法律地位。用“農民土地持有產權”替代“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此作為農村土地公有產權新的實現形式之一,并從法律制度層面予以確認、規范與調整。
  第三,要建立農民土地持有產權制度體系。所謂農民土地持有產權,是指農民在一定年限內對集體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序流轉的結構性關系權利。
  第四,要完善農地用益物權制度體系。即在國家、集體土地終極保有權或農民土地持有產權之上,創設多種土地利用權利,比如:土壤改良權、種植權、養殖權、技術實驗權、宅基權、特許采礦權、修筑權、空間權等,建立以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為核心的利用權體系。
  第五,要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征購制度,改傳統的“公益目標模式”為“產權平等保護與公益目標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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