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央政府網站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取消171項,調整143項行政審批項目。為了完善行政審批制度,降低社會發展和經濟運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成本,國務院從2002年11月開始,具體而系統地實施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前5次改革國務院已取消項目1845個,調整297個。 這項堅持了10年的改革來之不易。因為這不僅是一項觸動既得利益蛋糕的攻堅似的改革,還是一項細水長流、朝著明確方向、必須持續下去的改革。這項改革從宏觀的角度看,可以歸納為兩個字:放權。其過程雖然表現為行政審批范圍的減少,本質卻反映了中國改革所要達到的目的。 第一,中國經濟體制必須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第二,更為重要的是,要明確在計劃經濟時代高于一切的行政管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有著自己不可逾越的制度邊界,它與市場經濟的其他要素要在一個法制框架內運行。 當下中國意見紛爭,但完善法制和發展市場經濟卻是很難有人反對的中國改革的目標共識。但這個共識如何具體實施?如何有效地、長期地落到實處,路徑卻未必一致。就拿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的具體項目來說,這是典型的在法制基礎上把“市場還給市場,行政歸于行政”,但要取得長效還是很艱難的,盡管10年來,我們已經取得很大成績。 道理簡單。因為這只是中國行政管理的高端在放權,而未必是全社會行政管理細胞的放權。中國有333個地級行政區和2856個實際情況千差萬別的縣。這些地方會否和中央省市區同步,誰來回答都不容易。即使在計劃經濟時代,強調行政管理整齊劃一,也有天高皇帝遠、部門利益第一的事發生。如今面對的是做行政管理的減法,放棄利益,談何容易? 很多人擔心,中央搞行政審批的精兵簡政,地方卻會反其道而行之。比如各地各部門以加強行政管理為名,動用手里的權力下發部門或者地區的規章制度,甚至簡單以“紅頭文件”的方式直接命令,實施包括登記、備案、年檢、監制、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國家行政許可法》不允許的行政審批事項。 還有人擔心從中央或省市區某些下放到地方的行政審批權力,會造成宏觀經濟的亂象,會和中央的某些政策所要達到的目的相左。比如這次“商品房預售許可”從縣以上行政審批,下放到縣級行政區,就是一例。這兩種擔心都很典型,前者可以總結為地方無法放權進行精兵簡政,后者可以總結為放權即亂。但這都是對國務院改革的誤解和無知。 通過10年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在本輪改革中達到了前5次改革沒有過的高度。這輪改革國務院開宗明義首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根本原則。 決定第一條就說到“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這個原則從根本上確認了為什么要取消或調整那些行政審批的原則。假以時日,以此原則為基準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上位法,那種對中央放權、地方卻集權;或者“放權即亂,還是收權好”的擔心,是否可以調整乃至取消?是應該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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