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7日宣布,從8日零時起,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終止收取通行費,回歸公益。針對有關該橋此前違規超期收費的質疑,河南省發改委副主任王紅解釋,收費是“經過認可的合法行為”。 大橋收費是否合法,若讓政府方面的人來裁判,他們自然會自認合法。如果站在“局外人”立場上,這事很復雜:1986年建成通車,到1996年收費還貸完成,收費似乎可以理解。此后收費,已經國家審計署2008年認定為“違規收費”。但河南方面2000年把它轉為“經營性收費公路”,而且“經批準”了,意味著2000年以來的收費既是“違規”的,又是“合法”的。 這種情況很滑稽,所謂合法性是由政府自我賦予,而且自我裁判。你說我收費“違規”嗎?那咱就埋個表格,履行一下手續,由有關部門蓋幾個公章,就“經過認可”了,行為“合法”了。加上政府又不是一個統一的政府,而是由許多“有關部門”組成,結果就是依據文件甲合法,根據文件乙又不合法。因時制宜,需要它不合法的時候它就是不合法的,需要它合法的時候它又是合法的,完全滿足當地政府政策的靈活性、變通性原則要求。 關鍵的問題是,什么叫“合法”?政府“依法行政”之“法”的概念,應指憲法與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它們把政府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其根本目的是約束權力、保障權利。依法行政,不能自授合法性。但現在很多政府官員所謂“合法”,其實是“合規”,即符合政府內部某種規定,而這種規定未必符合法律規定。現在很多收費收稅項目,都是政府自己授權。內部開個會,定個調調,發一份文件,就成了行政的
“法源”依據了。 結果就是“合法性”與“不合法性”同時并存,不僅老百姓看不懂,就是政府部門也理不清頭緒,常常無所適從。乍看起來很荒唐,但這幾乎成了一種宿命。原因是領導隔三岔五地換,大家的理念、出發點、態度不同,正所謂“有治人”而無一定之“治法”。就是同一位領導施政,也有“世易時移,變法宜矣”之說;或者文件發得多了,自己都記不清了,以至朝令夕改。 這樣的合法性,打著“法”的旗號,將“人治”包裝成“法治”,實際上是行人治之實。在“法”的旗號下,違規收費振振有詞,老百姓不僅折財,而且還輸理。但正當你絕望之時,可能又有人援引某個政策條款,來一番“治理整頓”,展示某種“法治”色彩。鄭州黃河公路大橋2000年轉變成經營性收費公路,本來是“合法”了,但2011年突然冒出一個“五部委”清理收費公路,它眨眼間又不合法了。權力自授合法性的結果,就是百姓權利只可僥幸得之,卻不可能得到恒久保障。 “合法”一詞用得太濫了,已經失去其代表的權威性與人民認同程度,我的建議是,可將官員口中所謂合法性分成合法與合規,符合憲法與法律者始謂之“合法”,符合政府文件者謂之“合規”,“合規”者不可僭用“合法”的名義。既然有關部門那么在乎自己的合法性,那么實際上是否合法,不能由政府部門自己說了算,凡有所懷疑者可以入稟法院,由司法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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