嗎丁啉、新康泰克、江中健胃消食片……這些消費者耳熟能詳的非處方藥品牌,以后或許不能在電視、報紙的廣告中出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在醞釀修訂《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修訂方向是禁止非處方藥在大眾媒體上發布廣告,只能在指定的專業媒體上發布廣告。 為什么要禁止非處方藥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呢?原來主要是因為“違法藥品廣告太多,藥監局監管不過來”。管不過來就“一刀切”地禁止,按此邏輯,食品、化妝品、酒類、汽車等其他類別的廣告難免也有違法的或不規范的,是不是都該全面禁止呢?因為管不好就禁止,這是典型的因噎廢食,而因噎廢食的背后是懶政思維作怪。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前者須經醫生診斷后對癥下藥,沒有醫生處方患者也不能購藥,所以,處方藥沒必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而非處方藥是經過長期應用、確認有療效、質量穩定、非醫療專業人員也能安全使用的藥物,不需要醫生處方,消費者可直接在藥店購買。非處方藥既方便了患者,也減輕了醫院的診療壓力。對消費者來說,藥品廣告雖然未必可信,但人們還是希望通過廣告獲得相關信息;對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在大眾媒體上發布廣告、宣傳產品是其正當權利。《廣告法》沒有將非處方藥納入禁止之列,《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其相關規定顯然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禁止非處方藥做廣告,說起來也相當于設定一項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有著嚴格的限制性規定,一般而言,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設定行政許可。所以,有關方面在禁止非處方藥做廣告之前,恐怕不僅要細細掂量此項“禁令”的合理性及利弊得失,更要厘清其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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