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了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些年,渤海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律師賈方義以公民的名義提起公益訴訟,他在訴狀中指出漏油事故侵害了13億人的財產權和健康權,結果是,賈方義屢屢碰壁,各地法院不予受理。 現在,公益訴訟終于師出有名了,并且,污染環境明確寫入了公益訴訟的范圍。但是,尚不清楚,到底什么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可以清楚知道的是,以公民個人名義的賈方義律師,是沒有權利提起公益訴訟。如此來看,“公益訴訟”入法不過是萬里長征走出了第一步而已,要讓公益訴訟真正在各地司法機關生根落地,成為保障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強大屏障,還有很長的距離。 首先,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益訴訟只列舉了“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事實上,現實中需要公益訴訟的情形還很多。就是有關污染環境的訴訟,環保法的修正草案也將“環境公益訴訟”刪除,有關部門會不會借口環保法沒有相關規定而拒絕受理,環保公益訴訟能否走的順暢,仍然是一個謎團。 更重要的是,誰能提起公益訴訟,即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國際公認的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其他團體組織和公民。但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里面,到底是什么機關,還沒有法律規定。按理說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具有權威性,最為適合,但并沒有法律授權。至于“有關組織”,法律更是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具備什么條件下可以起訴、多個組織同時起訴如何進行審理,許多組織同時起訴,法院如何招架,又怎么防止“有關組織”濫訴呢?再有一個,公民為何要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之外。 至于許多案外的因素,更是無法預測。無論是環境污染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件,許多都關系到當地的納稅大戶,這些納稅大戶與當地政府關系密切。過去,一些地方政府官員通過下文禁止法院受理某些案件,或者在案件審理中干擾法官審判的現象屢見不鮮。那么,對待公益訴訟,地方政府會不會故伎重演,明令當地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不得起訴,限制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或者直接下文禁止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抑或在法院審理中干擾法官公正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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