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8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旅游管理部門、旅游行業和廣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終于浮出水面。 此次提請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共設十章98條,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權利救濟等內容作了規定。 旅游法草案內容豐富,不但對旅游者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定,還對政府層面的旅游規劃提出明確的法律要求。旅游法草案對旅游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比如,針對“零負團費”,旅游法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 旅游服務合同是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憑證。旅游法草案從旅游合同訂立、旅行社告知義務、合同變更限制、旅行社違約后果處理等方面對旅游服務合同作出規定。對于旅游消費中可能遇到的甩團問題,草案規定,旅行社或者導游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履行合同,將對旅行社進行巨額罰款并停業整頓,對導游處以罰款并暫扣導游證。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表示:“旅游法一旦正式頒布之后,原來國務院頒布的和旅游相關的條例還要修改,各省區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應修改。我們將進一步加大旅游執法力度,加大旅游市場秩序的規范和整治,特別是對一些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堅決打擊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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