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近日在安徽、浙江考察調研時強調,要發揮好財稅政策調控作用,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依據“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財政部門及時發揮財稅政策調控優勢,實行有保有壓,在宏觀上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在微觀上通過結構性減稅等舉措減輕相關企業的運營成本,幫助企業度過經濟難關,無疑值得充分肯定。 規劃抵不過變化,中央層面的“發展規劃”等戰略統籌并沒有相應“剛性”的對接措施落實到地方,各地在發展戰略新興產業方面基本上仍舊無序、各行其是。譬如,對“十二五”規劃提倡鼓勵的風電、光伏、新材料等戰略新興產業,一些地方政府顯然缺乏“全國一盤棋”思想,在競相攀比下,最終演變成了“你有我有、你有我大”的一窩蜂式發展的局面,光伏、太陽能產業在短時間內就成了“過剩產業”,未富先衰,甚至造成整個行業瀕臨破產危局。 美國投資機構Maxim
Group最近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稱,在包括無錫尚德和江西賽維在內的中國最大10家太陽能公司資產負債表上,債務累計達到175億美元(約合人民幣1113.94億元),表明整個行業已接近破產邊緣。如果沒有當地政府的慷慨解囊,江西賽維其實已經很難維系正常運營。 更應引起監管者警覺的是,戰略新興產業在短時間內產能過剩并非個例。風電、生物能利用等也是早早就出現了行業“過剩”或依靠財政補貼長期無利潤的“虛假繁榮”現象。如果對與“十二五”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相關的戰略新興產業再不加以依法“有節制發展”,則其他戰略新興產業很有可能再步風電、光伏、太陽能等未成熟即步入產業衰敗的后塵。 值得慶幸的是,在“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指導下,相關部門已有節制發展的立法征兆。國家能源局在近日正式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十二五”時期,可再生能源將新增發電裝機1.6億千瓦,其中常規水電6100萬千瓦,風電70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2000萬千瓦,生物質發電750萬千瓦,爭取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總發電量的20%以上。不足的是,該文件依然側重產能的增量發展,沒有就“節制發展”提出更多約束性條件,而這恰恰是我們在光伏、風電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所能總結到的最為直接的經驗教訓。 與其他產業或一般支柱產業一樣,戰略性新興產業也并非項目愈多愈好、產能愈多愈好、分布的地域越廣越好,戰略新興產業的技術密集、低消耗、高成長潛力、高附加值也是相對的,也需要有最適合的發展地域、利益最大化的產能區間和更為科學的人文環境配比。事實上,越是戰略性新興產業越該依法節制發展,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產業、產能統籌,在包括財稅政策、海關出口和產能配比規劃在內的配套立法中有所體現。 目前,支持和鼓勵新興產業發展的土地、財政、稅惠政策和法律,從中央到地方已有很多,譬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小企業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地方的針對性優惠政策等,支持的力度也很大,盡管仍有可繼續改進完善之處,但政策拓展空間已經不大。而在依法節制發展新興戰略產業方面則不同,不僅立法和政策的空間都很廣闊,并且就光伏、太陽能行業所曝出的問題和現實意義而言,依法節制發展的立法客觀上也更為必須和急迫。
具體到相關節制立法,筆者認為至少可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法》,對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具體產業,除傳統上明確界定產業政策的提倡和鼓勵法律邊界外,還應明確界定產業的發展階段和具體法律限制邊界。對于產能過剩、不符合區位發展等有違國家扶持戰略初衷的戰略新興產業,禁止相關地方和部門出臺新的財稅扶持、土地支持等產業促進措施,并明確劃分政府出于維穩等目的出手救助的行為邊界。 第二,盡快制定各戰略新興產業的技術標準和警戒線標準,加緊推出諸如產能消化率、行業興衰標準化率等指標,推進產品和行業標準的相關立法,以便為國家和地方出臺相關鼓勵或限制的法律政策提供技術依據。 第三,為了向節制發展提供科學有效的第一手數據,還應強化新興戰略性產業的數據采集和項目備案等信息立法,在相關數據顯示某地系重復建設或盲目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時,授權中央某個管理部門或由相關部門依職權對相關地方加以指導或實行指令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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