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12日,湖北省巴東縣沿渡河鎮龍池村二組農民工黃發忠的遺體,還停放在東莞殯儀館,其家人已趕到東莞和廠方交涉。8月6日,因多次討要2100元工資未果,42歲的黃發忠跳樓自殺身亡。(《長江商報》8月13日) 需錢缺口太多,家庭壓力巨大,本該早早拿到的薪資卻被一拖再拖,不堪重負之下,黃發忠命走黃泉。倘若黃發忠懂得“跳樓(橋)討薪秀”的決竅,興許他早就拿到了屬于自己的錢。然而,他是一位執著于“勤勞改變命運”的本分務工人員,在希望一次次破滅之后,原來激勵他挺起胸膛的那番動力,頓時灰飛煙滅并化為絕望的一跳。 欠薪廠方堅持黃發忠“屬于自殺,與工廠無關,拒絕賠償”。當地勞動部門也“表示黃發忠屬于非工受傷,只能索要兩萬多元賠償”。只要拒不承認討薪事實,便意味著無論是欠薪方,還是本當司責勞動監管的責任部門,均可僥幸逃過責難,盡管這里面有一條人命。 勞動監管部門理當站在弱者角度,迅速介入,抓緊查清事實。之所以要提到“事實”二字,是因為資方欠薪無誤,而且一再拖延黃發忠應該拿到的薪資。而不是以“非工傷”這樣與自身身份不符的輕飄飄解釋,胡亂推諉。進一步追問,作為被勞方寄予厚望的勞動監管部門,對于資方薪資標準問題、工人勞動問題、欠薪問題是否掌握得一清二楚,對于工人們的漲薪訴求,是否做到了及時掌握并積極協調?如果在勞資雙方不對稱的博弈過程中,始終無法尋覓到勞動部門本應在場的莊嚴身影。如果事后勞動部門不是本著公正原則,積極捍衛勞動者權益,原本無足輕重的軀殼將會進一步蛻變,至而令公眾感到可怕——這樣的“幫倒忙”、“亂幫忙”,只會助長惡意欠薪現象的肆意彌漫。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此舉被視為惡意欠薪正式入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就此條款來看,雖然黃發忠被欠薪的廠方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薪資,但2100元很難說構成“數額較大”標準,盡管這個數字對黃發忠那個極其困難的家庭極其重要。更何況,該罪明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從當地勞動部門的那番表態可以看出,就算黃發忠闖過了前款條件,憑其一人之力,要想闖過后面這個“攔路虎”,何異于妄想? 黃發忠就這樣勿勿地走了,到底誰是導致他自殺的那根稻草?是困難的家庭?是他不夠勤勞?是欠薪的單位?是勞動部門的無所作為……黃發忠的自殺當然有著多方面原因,但如果勞動部門本著嚴格惡意欠薪罪的原則,自始至終堅決捍衛勞動者權益,資方還敢這樣一拖再拖及至鬧出人命后還百般抵賴嗎?黃發忠還會對自己勤勞的雙手灰心嗎?他那困難的家庭真就無法度過這一劫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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