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和日本均有過泡沫經濟的慘痛歷史,但不同的是,歐美吸取了失敗的教訓制定了相關的監管市場的制度,而日本卻沒有。 歐洲盡量避免完全依賴市場,制定保守的公司法,重視對金融從業者的監管,對以股價評價經營者的方法持懷疑態度,原則上禁止自我取得股票,事業重組的自由空間也較少。美國鼓勵揭發違法操作,向揭發者提供獎金,設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民事制裁嚴苛。為此,甚至使用監聽、“釣魚”等手段。美國的自由就是靠這些近似下流的方式得以保證的。 日本戰后初期百廢待興,經濟發展優先速度而不是質量,因此特別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但在經濟快速發展之后,也沒有制定必要的法制以加強市場監管,結果快速沖進了泡沫經濟深淵。泡沫破滅之后,為了挽救金融機構,避免企業破產,日本不僅沒有加強反而進一步緩和監管。日本最近連續發生奧林巴斯、大王制紙、AIJ投資顧問等與證券市場和股份公司相關的不幸事件,便源于此。這些現象是日本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之間的互動所帶來的必然結果。 因此,日本必須健全市場經濟法制。要建構市場經濟法制的日本模式,吸取歐美的先進經驗,同時為亞洲國家的法制貢獻自己的力量。日本能夠也應該做到這一點。(梁寶衛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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