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H集團公司在全國有十幾家子公司和分公司,集團公司為了有效利用資金,并加強集團財務管控能力,在L銀行建立了資金池,以一個資金量最大的子公司作為龍頭,建立統管賬戶。納入資金池的子公司每月20日前上報下個月需要的資金量以及具體到每周的資金使用計劃,同時還要匯報預計流入資金量。集團會根據下屬子公司的計劃來統一管理資金,子公司超過限額的資金會劃到資金池中,而子公司若短期內需要使用資金時,也可通過資金池進行短期融資。向資金池借款,需按照約定利率向龍頭企業的統管賬戶支付利息,而從子公司賬戶上劃進資金池的資金也按照約定利率收取利息。但這些利息收支都只有集團內自制結算單據,龍頭企業也據此支付利息,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而收到的利息,也計算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當然也有特例,集團內個別虧損的子公司,由于要發放員工工資和支付基本社保費用,從資金池中借貸的資金,作為集團特批,并未計算其利息。
2012年4月,H集團在進行年報審計時,會計師對集團資金池資金劃轉利息問題提出異議:這部分利息不僅僅要合并入應納稅所得稅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而那些虧損的企業,借款不支付利息,但龍頭企業必須計算利息,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此,集團財務總監K先生有點不能理解。
其實在我國,企業是沒有對外發放貸款的資質的。但是由于銀行嫌貧愛富的本質,貸款手續又繁瑣無比,因此很多集團企業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在集團內進行了各種融資“自救”計劃,資金池是“自救”方式之一。當然,是不是能經營放款是銀監會的管轄范圍,而稅法只管企業間如果進行了資金拆借,需要怎樣交稅。
按照我國稅法,企業間發生資金拆借行為,應視為發生貸款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5%的營業稅稅率全額計征營業稅,同時,合并入企業收入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提醒的是,子公司支付利息時不能僅憑集團內部結算單據就作為稅前列支憑證,收到利息的企業需要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營業稅歸地稅局管)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支付利息企業才能據此在稅前列支財務費用。
H集團內有的子公司由于自己有能力,可以從銀行取得低息貸款。有的子公司放在資金池內由集團統一管理,而有的子公司根據集團公司指令,直接劃到個別子公司,并不收取利息。這種情況雖然在實際業務中時有出現,有學生說:我們是兄弟公司,借錢當然可以不收利息。同時,如果企業一面向銀行貸款,一面又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則銀行貸款中與借給關聯方金額相同的資金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舉例來說,甲企業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然后無償借給關聯企業B公司600萬元,則600萬元的利息不能作為成本在甲企業稅前列支。
那么關聯企業間借款如果不收利息會如何?問題是,我國稅法要求,關聯交易應該按照獨立交易原則來計算并繳納稅金。兄弟公司間資金拆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不能把國家的稅金也豁免了。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上例中,甲企業可以不收B公司的利息,但是這600萬元:借款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金額,必須按照5%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金,同時并入企業收入,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既然甲企業已經繳了稅,而B公司卻因為沒有取得合法憑證不能作為成本而稅前列支,這就有點不經濟了。因此,建議企業還是去當地主管地方稅務局代開營業稅發票給借款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來得更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