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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要從法律維權走向資本運營
2012-07-25   作者:楊延超(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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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知識產權領域可謂熱鬧非凡,先是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iPad”商標權之爭,接著廣藥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展開“王老吉”商標大戰,進而著作權修改案第46條“強制許可”制度又在音樂界掀起軒然大波,也被譽為音樂人與翻唱者之間的權利之爭。可謂處處都是經典大戰,令人目不暇接。一些在往日里一定會成為頭版的熱點,如作家聯盟因韓寒作品而起訴百度文庫等,在如此背景下也顯得黯然失色。


  我們艷羨蘋果,但蘋果的魅力和威力是建立在雄厚的知識產權資產之上的。蘋果公司擁有260件以上的商標,僅2011年在美國就申請了676件專利。圖為7月12日,游客在上海南京路上的蘋果專賣店前拍照。記者 陳飛 攝

  不是權利而是利益成為知識產權紛爭的核心

  更為精彩和意外的是,上述戰役的結局,又與人們的預期相差甚遠。在“iPad”商標權之爭中,學者更多關注的是蘋果公司是否在中國大陸享有“iPad”商標權,然而法院最終并沒有給出“是”或者“否”的結論,事件以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和解而告終。在“王老吉”商標中,人們關注的焦點也并不是加多寶是否享有商標使用權,而是加多寶讓“王老吉”價值不菲的同時,能否主張經濟補償。同樣,在著作權法修正案第46條的爭議中,原本為世界大多數國家公認的“錄音制品強制許可制度”,卻只是因為音樂人的“奮起反抗”而被刪除了。
  顯然,上述大戰最終都超脫了法學家們關注的“是否有權”或者“是否侵權”的二元結局,而是“產業發展”和“經營利益”最終決定了戰役的結局。回顧知識產權世界大戰,其結局也概莫能外。其實,人們發明“知識產權”的目的也正是基于產業發展需要,猶如版權的產生正是書商們而不是作者們的奔走呼號的結果,如果知識產權不能轉化為財產,那么對它的保護便毫無意義。
  基于國家戰略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當前有必要將我國知識產權的關注和研究重點從“法律維權”轉向“資本運營”。


  7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左三)向發明專利權利人北京農業信息技術研究中心的負責人頒發證書。此次簽發的第100萬號授權發明專利名稱為“一種虛擬玉米葉片模型可控面元劃分方法”。自1985年授權首件發明專利以來,至今年7月11日,我國27年時間里發明專利累計授權量達到100萬件,成為世界上達到這個目標耗時最短的國家。但是,我們的專利擁有總量、國民人均擁有量、專利轉化率,還遠遠落后于許多領先的創新性國家。記者 金立旺 攝

  知識產權關注重點應當從“法律維權”轉向“資本經營”

  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相繼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學術界也一直將知識產權維權作為學術研究重點,無論是從知識產權的學術著作的出版情況,知識產權專業的博士、碩士論文的選題情況,或是知識產權學術論文的發表情況,大都以維權為主題。
  截止到2012年5月,哲學社會科學類知識產權主題文章共計16809篇,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的文章共計8462篇,占50.3%,但以知識產權經營為主題的文章極少,其中知識產權投資為主題的文章343篇,知識產權評估為主題的文章223篇,知識產權擔保為主題的文章149篇,知識產權轉讓為主題的文章295篇,知識產權信托為主題的文章21篇,合計1010篇,占6%。此數據來源于《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網址:www.cnki.net
  不可否認,長期以來我國在知識產權維權保護方面的學術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具體體現在:第一,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如何構成知識產權侵權的研究更加成熟,并根據知識產權與一般民事權利的區別,形成了一套具有知識產權特色的侵權要件體系;第二,與互聯網有關的知識產權侵權及保護的研究成果豐碩,為我國相繼出臺互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奠定了扎實的理論基礎;第三,構建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體的知識產權保護理論體系,并有力推動了相關立法的出臺;第四,有關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研究取得了重要進步,針對損失數額、受益數額與法定賠償數額形成了更加科學的計算方法。這些研究成果對于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及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正在發生悄然變化,知識產權已不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財產權利,它在企業資本經營中所占的比例及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如“王老吉”品牌的成功運作,其年銷售額已經達到160億元;蘋果公司基于品牌運營的考慮,成功整合了蘋果i系列商標(iPod,iPhone,iPad),而在上述知識產權資本運營的過程中有太多值得總結和研究的問題。

  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將成為決定性力量

  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通說認為,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屬于人身權,而著作權財產權以及商標權、專利權屬于財產權,它具有普通民事權利的共性,并且從權利內容上可以劃分為專有壟斷和禁止他人使用兩個方面,這是從權利視角審視知識產權。
  但知識經濟的發展還為我們帶來了知識產權研究全新視角——資本視角。傳統的工業時代,為人們所熟知的資本形式,如貨幣、房屋、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等有形資本,為企業帶來了巨額利潤。但隨著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專利、版權、商標、技術秘密等無形資產在企業資本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據有關部門發布的數據,在一些領先企業中大約從20%上升到90%左右,企業的競爭從一定意義上已轉化為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等知識產權的競爭。
  面對經濟形勢的轉化,以及第三次工業革命的來臨,我國原有的依靠廉價勞動力和耗費資源為主的產業升級迫在眉睫,而帶動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化為知識密集型產業的關鍵要素正是知識產權。為順應時代發展潮流,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時進一步擴大了知識產權出資范圍和比例,“凡是可以用貨幣作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都可以作價出資”,出資比例也從原有的“不得超過20%”轉變為“最多可以達到70%”,這為知識產權出資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可以預見,我國知識產權在企業資本中所占比例以及發揮的作用還將持續加強。

  我國知識產權經營研究薄弱嚴重落后于發達國家

  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一直將維權作為知識產權的研究重點,而忽視了對知識產權經營的研究:
  第一,有關知識產權資本價值以及經營規律等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薄弱。
  與傳統的房屋、生產資料等實物資本相比,知識產權具有無形和不可復制的特點。實物資本的價值可以通過生產它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但知識產權的價值卻無法通過生產它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恰好相反,它的價值取決于“它所能解放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知識產權具有不同于傳統實物資本的特點,并且它在追求企業利潤過程中也表現出不同于與傳統實物資本的經營規律。但對于知識產權作為資本的本質是什么,價值是如何計算的,經營規律又是什么等問題,鮮有學者進行專題研究,相關基礎理論問題研究薄弱。
  第二,有關知識產權經營的制度性研究滯后。
  首先,有關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的研究滯后,雖然我國公司法早已確立了知識產權出資制度,但對于什么樣的知識產權可以出資以及如何出資等具體問題并未給予明確回答,時至今日也鮮有學者對此系統研究。甚至像商號權、著作人身權、商業秘密等相對特殊的知識產權的出資問題的研究還幾乎處于空白階段。如此研究滯后的情況還體現在知識產權擔保制度的研究方面,雖然我國物權法已確立知識產權質押擔保制度,但對于知識產權擔保與其他權利擔保的區別、知識產權擔保應界定為質押還是抵押以及知識產權擔保價值如何實現等問題的研究還十分滯后,以至于在適用相關法律時模糊不清。此外,我國有關知識產權評估制度的研究也相對滯后,無論是擔保還是出資,都不可避免涉及價值評估問題,如何能夠針對知識產權與實物的區別,針對技術、商標、作品的不同特點,總結出相對科學的評估理論,都屬于當前學術研究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欠缺對知識產權保險、信托投資、證券化等創新經營模式的研究。
  隨著經濟發展,在知識產權經營過程中還涌現出知識產權保險、信托投資、證券化等創新形式。知識產權信托是以信托形式將知識產權委托給特定的機構經營,并約定收益分配的一種經營形式。與信托不同,知識產權證券化則是將企業的知識產權隔離出來,并依據該知識產權所能形成穩定的現金流發行證券融資。而知識產權保險是將知識產權財產損失或者侵權責任作為保險內容,從而有效化解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給企業帶來的風險。上述知識產權創新經營模式對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市場價值以及預防風險都具有重要意義,遺憾的是,我國學術界對上述問題的研究還僅僅處于啟蒙階段,尚未形成知識產權創新經營模式系統性的研究成果。
  綜合以上幾個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經營的研究成果嚴重滯后于發達國家。
  以美國為例,根據紐約大學商學院的研究,美國經濟正在從物理資本為主的行業轉向無形資產為主的行業,比如制藥和軟件等,美國公司的主要價值創造將來自無形資產。并且美國已經針對專利、商標、版權等自身的特點,發展出了不少新的評估方法,比如專利評估中的設計回避方法與可比較的交易法等。并且,美國有關知識產權經營的研究成果已遠遠超越知識產權投資和價值評估等傳統領域。早在1997年美國便已開創了世界上首個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如今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電子游戲、音樂、電影、休閑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到時裝的品牌、最新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等。美國在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研究與執行方面也十分成熟,早在1973年美國ISO的C G L保單將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次納入普通商業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知識產權經營的關注和研究不足將制約產業創新

  我國對知識產權經營的關注和研究不足,直接影響了我國對有關知識產權經營方面的立法工作。至今我國尚未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險以及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相關規定,即便是在知識產權出資、擔保、信托投資等方面,我國相關立法也還極為粗糙,僅有法律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針對不同知識產權的特點以及經營中的具體問題作出可供操作的具體規定。如此滯后的知識產權經營立法,除了受到經濟發展等要素的制約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國對相關問題的關注和研究不足。
  然而,實踐中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經營的新問題又層出不窮,既無立法可供執行,又無相關研究可供參考,不可避免會造成相關司法實踐的尷尬與盲然。更為重要的是,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不足,還會阻礙知識產權經營模式的創新,2000年,武漢國際專利信托投資公司知識產權信托模式的創新,不到兩年便以失敗而告終。不能否認,失敗之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對相關成熟模式的分析與研究。
  可以預見,在未來社會,資本追求利潤的天性,還將推動知識產權經營模式的變革,而缺乏相關成熟理念的指導,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工作仍將面臨更大困難。
  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刪除第46條,仍是欠缺著作權經營模式的思考。其實,允許翻唱者強制許可使用,有利于音樂作品的廣泛應用和價值實現,這也是《伯爾尼公約》及世界上主要國家都確定該制度的原因。而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卻僅僅是以保護為由刪除了該條,實則堵塞了音樂作品資本化的道路,如果不能轉化為財富,音樂作品之著作權亦將名存實亡。

  “維權”只是手段“運營”才是目的

  轉變知識產權的研究重點,并不是要否認或拋棄我國已經取得的在知識產權維權領域的重要成果,恰恰相反,知識產權法律維權是知識產權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學術界還應當進一步鞏固和發揚知識產權維權的研究成果。
  但是,根據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有必要抽出更多的精力關注知識產權經營的研究工作,以盡快彌補我國在相關領域研究不足的現狀,具體可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總結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有關知識產權資本經營成功案例以及成熟理論;
  第二步,結合中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現狀,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經營模式和法律規范;
  第三步,在知識產權運營的實踐工作中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經營的研究工作。
  最后需要指出,強調轉變知識產權的研究重點,無意于否認知識產權法律維權的重要性,畢竟“維權”是“運營”的基礎,只是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明確“維權”是手段,而“運營”才是目的,脫離了“運營”目的片面維權,只會徒勞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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