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署的貨幣互換協議仍屬于雙邊協議,并不意味著人民幣已經真正履行儲備貨幣職能。目前協議的有效期較短,期滿后雖可續簽,但談判成本較高,因此需要盡快建立可靠的長效機制 一般認為,我國與其他國家開展人民幣互換業務的起點,應從2000年算起。當年5月舉行的東盟與中日韓“10+3”財長會議簽署《清邁協議》,倡導建立區域性貨幣互換網絡,以期亞洲各國外匯儲備形成相互支撐的網絡關系。正是在這個協議的框架下,我國先后與日本、韓國、菲律賓等6國簽訂了總額235億美元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開始在更大范圍內與更廣泛的國家和地區簽訂雙邊本幣互換協議。貨幣互換的規模越來越大,互換對手也從周邊的“東盟+日韓”等,逐步擴大到拉美、中亞、南亞、中東等地區。 我國加快與其他國家簽署貨幣互換協議,首先是出于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的考慮。因為一旦啟動貨幣互換,協議雙方貨幣當局可將對方貨幣注入本國金融體系,這樣雙方的企業都可以借入對方貨幣用于支付進口。于是對雙方的貿易來說,出口企業收到的是本幣,可以有效規避匯率風險,降低匯兌費用,從而大大促進雙邊貿易的發展。其次,從長期看,互換協議的簽署意味著雙方承諾一定的互換額度,可在必要時隨時相互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這有利于降低人民幣匯率波動性,從而節約了外匯儲備。再次,與巴基斯坦、哈薩克斯坦、冰島等部分國家開展貨幣互換,雖然對發展貿易、投資的積極影響并不明顯,但對于提高中國在當地的影響力及人民幣國際聲譽都大有裨益。 不過,截至目前,我國簽署的貨幣互換協議仍屬于雙邊協議。這就意味著,當一方需要流動性支持時,對方是否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尚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換言之,雙邊貨幣互換協議的簽訂只是意味著人民幣增加了類似于國際儲備貨幣的某種屬性,并不意味著人民幣已經真正履行儲備貨幣職能。另外,目前協議的有效期較短,期滿后雖可續簽,但談判成本較高,因此需要盡快建立可靠的長效機制。 貨幣互換是人民幣提高國際影響力的有效手段,相信未來一段時間我國將會與更多國家和地區簽署貨幣互換協議。我們應致力于將貨幣互換協議由雙邊性質過渡到多邊性質,嘗試“一對多”形式,通過制度化安排形成合力,使人民幣能夠更好地發揮貿易結算、投資計價和儲備貨幣的職能,提高其國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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