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錢袋子”實現了跨越式增長,財政收入從2002年不足2萬億元,到2006年接近4萬億元,2010年突破8萬億元,再到去年首超10萬億元,不斷邁上新臺階。但事情的另一方面是,財政收入的飛漲,是以廣大納稅人的沉重負擔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本應屬于國民的財富,不利于擴大國內消費。而且國民收入增長水平依然較低,勞動者工資依然普遍較低,各項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依然較慢,國民幸福感依然有待提升。所以,在財政收入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還富于民”,提升國民的幸福感,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重要課題。 首先,財政收入應當多用于改善民生。在財政收入增長的同時,政府財政支出也大幅增加,但是這些支出當中,“三公消費”、行政管理費用和政府投資性支出所占比重過大,使得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很難真正發揮加強社會保障、改善社會公共服務、最終回饋社會的作用。政府有了充裕的財力,理當承擔起更多的責任,進一步加大醫療、教育、交通等公共事業投入的力度,讓每一個公民感受到實惠,讓整個社會受益。 其次,財政收入應當取之于民還之于民。財政收入取之于民還之于民早有先例。在美國俄勒岡州,只要當年州政府稅收超過預期總額2%以上,州政府就將部分稅款返還給納稅人;新加坡政府2001年起開始執行“政府盈余全民分享計劃”,根據財政盈余狀況以現金形式向國民派發“紅包”。近年來,香港、澳門也有類似的做法。受港澳向市民發放紅利的啟發,廣東省東莞市曾向12.2萬低收入戶每人發放1000元現金改善其生活水平;2011年4月,海南省向低收入人群派發1.1億元人民幣。國內外一系列財政收入直接返還居民的事例表明,還富于民的實踐需要不斷拓展,讓利于民的意識應該強化。 最后,結構性減稅是一個必然的選擇。事實上,財政收入高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國富”,將財政收入最終回歸于人民,讓“民富”帶動國內消費需求的擴大,讓內需驅動經濟健康穩定增長,才能更好地達成“富國”的目標。因此,減稅應當成為稅制改革的目標,包括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從總體上說,都應當減少。特別是企業要獲得發展除了具備優秀的團隊和正確的產品市場定位外,良好的外部環境必不可少,而減稅就是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于小企業的創新活動還要給予稅收優惠要盡量減稅;外,特定稅種也要有增有減,比如個稅具有明顯的是有減稅的特色,但高收入階層要多交一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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