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明確班組長有權按規定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自身無力解決時拒絕開工、停止作業,遇到險情時有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并組織班組人員安全有序撤離。(《法制日報》7月11日) 這無疑是一個好政策,如果得以認真執行,煤礦事故一定會大幅減少,礦工人身安全又多了一份保障。筆者在對此期待的同時,想以一件舊事作提醒。 2010年8月25日,安監總局發布《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起初,公眾對這一規定抱有很大期望,認為礦領導即使只為自身著想,也會將安全工作放到重中之重。可不久,礦領導就有了種種奇妙對策,最典型的莫過于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了七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仍穩坐辦公室。多么有創意呀! 想起七名礦長助理的往事,我自然會憂慮:規定了班組長有權拒絕下井,領導們也會想辦法應付嗎?說不定此次所想出來的辦法,更讓人拍案叫絕,是我這種愚鈍不堪的人根本無法想到的。 規定班組長在危險情形下有權拒絕下井,這不僅有利于化解危險,還彰顯了礦工的人身權利。但是,假如我的上述擔憂不幸變成了事實,好的規定也就成了一紙空文。因此,不要以為《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發布了就完成了任務,還要認真研究礦領導們可能采取的對策,有針對性地采取反對策。當然,這不是坐在機關里空想所能想得出的,只有深入礦山、深入礦工,才能有所發現,從而將規定不斷完善。文件中的括號里有兩個字“試行”,大約就是考慮到文件還要不斷完善吧。 2010年關于領導下井的規定還應繼續執行,對于不執行者就要實施處罰(只要是不執行規定就處罰,而不是出了事才處罰):其一,既然沒有宣布這個文件作廢,就意味著它該繼續執行;其二,要求礦領導跟班下井,確實是防止事故發生的好辦法;其三,假如不能認真處理違背這一規定的人,也就是鼓勵礦領導不執行新規定。 由于情況變化,出臺新文件、新規定是有必要的。但是,文件不在多,在落實;辦法不在多,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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