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了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等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對于拖延、推諉甚至拒不整改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這一部署,對規范財經秩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審計監督,審計工作在保障中央政令暢通、加強改善宏觀調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的審計工作報告,更加注重從總體上反映情況,從宏觀上揭示問題,從深層次分析原因,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建議,既做“體檢”,又開“藥方”,審計功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發揮。
在嚴格審計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是發揮審計建設性作用的重要途徑。從這個意義上講,審計監督的目的不僅僅在于揭示問題,更在于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和措施,進而通過揭示問題促進整改,推動相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減少問題產生的根源和發生的幾率。隨著審計工作越來越注重揭示體制機制等深層次矛盾,不但對相關問題的把握更加準確、分析更加到位,也更有利于促進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然,對于審計指出的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關鍵還在于認真整改,否則即使審計部門再努力,也難以達到工作目的。因此,發現問題重要,徹底整改更加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更好地推進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有了“體檢結果”,又有了“藥方”,各地區、部門和單位更要用好“藥方”,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并把整改作為對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大考驗。對于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整改過程中,要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制度執行力和約束力,把查處問題與促進改革、完善制度、強化管理結合起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制度建設。同時,全國審計機關還要進一步依法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密切關注經濟社會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風險,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尤其要著眼于推動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做好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等重大項目,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