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上市公司之間相互擔保的話題備受關注,有人認為這是部分公司資金鏈緊張所致,其中蘊藏著巨大風險;也有人認為這是違規操作,主張監管者出手干預。那么,究竟該如何看待這一現象呢?該如何約束和規范互保行為呢? 筆者認為,擔保作為金融活動的一個重要方式,上市公司加以運用十分正常。現在大家都在說金融要支持實體經濟,那么,上市公司之間的互相擔保,其實也是在運用金融杠桿手段,擴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效應。 上市公司擔保融資的情況并不相同,有些公司是由于流動資金短缺,有些則是由于主動擴張導致缺錢,有被動和主動之分。以海航為例,2012年海航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為公司及下屬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額度達220億元,海航股份公司及下屬企業則向海航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提供66億元擔保額度。這一互保金額與其產業規模擴張的需要基本吻合。筆者認為,當常規融資手段不足的時候,通過互相擔保的方式提高融資杠桿率,是可取的。 擔保是否有風險,關鍵在于擔保活動本身是不是“貨真價實”。擔保的目的是給被擔保的一方增信,幫助其獲得更多的貸款。所以,監管者和貸款方主要應看用于擔保資產的真實性和質量優劣。有些公司已資不抵債還在對外擔保,這就是明目張膽的弄虛作假。其實不單是擔保,任何一種金融手段,關鍵都要看是不是按照誠信原則和法律法規在操做。 所以,對于貨真價實的擔保可以不必過分擔憂。但有些公司用于擔保資產的質量相當差,為經營擴張而擴大金融風險;一旦兌現賠償責任,窟窿就可能堵不住。不容置疑,在目前林林總總的互相擔保案中,會有一定比例的“有毒擔保”。對這種情況,銀行等放貸機構要承擔很大的責任,上市公司決策層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上市公司擔保中的問題,監管層和社會公眾十分關注。證監會曾多次發文規范上市公司擔保行為,力求通過堵漏和疏導減少違規擔保行為。多年來,在對待上市公司擔保問題上,監管者的思路也有變化:2000年6月,中國證監會曾出臺《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此有權拒絕。
2005年12月,證監會與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2005年通知),解除了“2000年通知”和“2003年通知”中有關禁止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50%等限制。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一律經董事會審議,單筆或總額超過一定比例的擔保、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實行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制度。“2005年通知”體現了對上市公司自主權的充分尊重,即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由其董事會、股東大會自主決策,著力發揮公司自律作用。 事實正是如此,無論禁止特定的擔保行為,還是給擔保金額設“紅線”,都不符合《公司法》精神,與公司自主決策的精神有沖突。為此,“2005年通知”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等擔保行為的決策權交給了公司股東大會。同時,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條款。 筆者還要指出,互相擔保現象大面積發生,歸根結底是與直接融資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不發達不完善有關。互相擔保本質上是互相借債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果債券市場能夠更多地解決企業資金問題,則互保借貸的規模可以減少。所以,根本問題還是要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加快完善債券市場,擴大公司債的市場規模。如此,無論是融資的利率還是公司的資產質量,都能夠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和得到監督。進而,也自然可以減少銀行系統融資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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