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該惠及每一名農村學生的農村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資金,招致湖北省陽新縣受義務教育學生人數頻頻“鬧鬼”。記者在實地調查發現,在官方統計信息中,“蹦”出幾千名在學校難尋蹤跡的學生領此補助。這種事情并不是一個孤例。 這些虛報國家補助的行為,通常都是集體行為,往往還是上下級一起欺瞞國家,利益均沾,結成利益同盟。但是,事發后,即使發現一些單位虛報人數,往往以為公家辦事為名,逃避打擊和查處。有關人員說,因為人員流動造成的多余款項,教育部門會集中起來進行教育建設。因為騙取的款項用于公用,這讓他們很理直氣壯。而且,反正虛報和騙取的行為,是政府的行為,騙取的款項也歸政府。 個人貪污、挪用公款要被判處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個人從銀行騙取貸款要被判處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但是,下級單位騙取上級機關的財政資金、轉移支付,僅僅因為是“公用”,卻沒有任何人需要承擔責任。這是一樁多好的買賣。從上級機關騙取資金,雖然不直接進入個人腰包,但個人未必沒有得到好處,錢騙到,領導公車可以換高配的,公款吃喝的錢也有了,甚至變相給職工建房、發福利的錢也有了。 這就暴露出法律的漏洞,那些動輒騙取國家資金幾百萬甚至幾億的官員,居然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這就助長了官員們欺上瞞下,虛報人數、虛報工程成風。而事實上,這些所謂騙取國家資金用于“公用”的行為,一點也不比貪污用于“私用”的行為危害性小。因為,政府和官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資金,鼓勵了其他公民不擇手段去達到自身的目的;況且,下級政府騙取上級政府資金,打亂了上級政府的統一部署,虛報了實情,也讓其他應當獲得補貼的下級政府不能獲得應有的補貼;此外,通過這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在陰暗中操作,因此極易滋生行賄、受賄、貪污等腐敗現象。 司法機關要大力查處其中可能存在的貪污腐敗問題,并對違規騙取的資金進行追繳,處理相關責任人;立法機關應當適時修改法律,對這種騙取國家補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予以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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