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云南陸良化工將總量5000余噸的重毒化工廢料鉻渣非法堆放,致珠江源頭南盤江附近水質遭到鉻渣污染。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及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就鉻渣污染事件將陸良化工告上法庭,索賠1000萬元為環境生態恢復買單,此案5月23日在曲靖中院開庭,這是國內首例由草根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這起案件的開庭,意義特別重大,這不僅是一起針對重大環境污染的訴訟,也不僅僅是一起公益訴訟,更重要的是,它是由草根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它開了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先河,對環保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推進,對于民間組織自身的成熟,意義不可估量。但是,由“自然之友”等組織提起的這起環境公益訴訟,能否具有持續性,帶動更多的民間組織參與公益訴訟,仍然是一個讓人心憂的未知數。 首先,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許多環境污染案件中,民間組織和民間人士本身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難以立案。目前法律沒有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師出無名。 其次,民間組織自身的成立、運行等方面,同樣存在諸多困境。我國現行的社會組織管理法規相關的規定要求,社會組織要獲得合法身份,須先獲得所在行業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批,才能到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許多民間組織無法找到主管部門,從而無法獲得合法身份,同時也缺乏相應的制度,幫助他們獲得吸納優秀人才加入和募集到充裕的經費。而像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沒有相應的人才與經費,要想訴訟成功是不可想象的。 堅冰也正在逐步融化。在民間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資格方面,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了公益訴訟程序,并明確了“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賦予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推動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推進環保事業發展,我們還必須完善各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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