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銀行業務渠道的多元化和新型化,網絡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短信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態勢迅猛。與傳統柜臺操作相比,電子銀行方便快捷,節約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活動效率,使用者數量增長很快。隨之而來的,電子銀行業務涉訴情況也開始出現并呈現上升趨勢。 【案例】 黃女士在一家銀行申請了兩張儲蓄卡,一張是普通卡,一張是理財卡,并同時開通了兩張卡的電話銀行和網上銀行服務。黃女士在淘寶上開有一家網店,為了自己的資金安全,黃女士一直使用普通卡作為淘寶交易資金往來的賬戶,并一直保持賬戶上無大額存款。 2011年5月,一個男子通過網上與黃女士聯系表示要購買幾千元商品,并稱其無支付寶,要求黃女士將卡號發至其手機上。黃女士發出短信后,該男子回電稱已匯款,但黃女士幾次登錄網上銀行查詢均未收到匯款。男子打電話告訴黃女士一個座機號碼,讓其通過該座機號碼查詢。黃女士兩次按照該座機電話語音提示步驟輸入普通卡的賬號、取款密碼和電話銀行密碼進行查詢,仍未查到匯款。過了幾天,黃女士再次撥打該男子電話時被提示號碼已暫停服務,黃女士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1年7月,黃女士發現理財卡賬戶里的幾萬元款項被轉走,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起訴銀行。她認為自己雖然將普通卡的密碼泄露給犯罪嫌疑人,但未透露過理財卡信息,銀行存在未告知其電子銀行的業務操作內容和賬戶聯動特征的過錯,導致自己在不了解風險的前提下開通了兩個賬戶的電子銀行,故銀行對其理財卡上款項被盜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銀行答辯稱,客戶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雙方明確約定密碼是銀行用以識別客戶身份的重要依據,憑密碼辦理賬戶交易受到法律保護,黃女士名下理財卡賬戶交易是憑密碼辦理的,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黃女士賬戶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未盡到謹慎保管密碼的義務,銀行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黃女士的損失不負有任何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自行和解。 目前,電子銀行業務涉及的訴訟存在以下特點: 1、原告基本為電子銀行簽約客戶,因其賬戶存款丟失起訴銀行要求返還存款,案由多為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2、大多涉及到刑事犯罪,并與網絡詐騙、電話詐騙等高科技犯罪聯系緊密。涉訴案件的電子銀行客戶在其存款丟失前后,通常與某一陌生人以網絡方式或者電話方式聯系過,部分客戶甚至向陌生電話或陌生人透露過自己的賬戶、電子銀行密碼或取款密碼。 3、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銀行是否風險提示到位、是否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銀行電子系統風險屏障是否合理到位等問題。 通過調研,可以發現上述案件反映出以下問題尚待解決: 1、從銀行的角度看,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流程告知和風險披露義務不足。在客戶簽約時,對電子銀行的具體操作流程和每一步操作相關的后果說明不充分,電子銀行業務有新的發展時,未及時將業務內容和風險以適當方式通知到簽約客戶。 其二,電子銀行客戶身份識別驗證簡單。與傳統柜臺操作不同的是,電子銀行業務操作無法當面核實客戶身份,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犯罪猖狂,必然會帶來高風險。銀行可以在密碼確認之外盡可能地設置更多的個人信息驗證要求,以幫助客戶降低賬戶被盜用的風險。 其三,在銀行電子系統設置和配套服務中,尚有進一步提高安全性的必要。現部分銀行在設置電子銀行的共同密碼時只需要輸入某一個賬戶的取款密碼,不同的賬戶應分別驗證、單獨操作,避免因密碼通用造成賬戶交叉操作、一損俱損。 2、以客戶的角度來看,使用電子銀行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簽約時候不了解電子銀行的具體操作流程、業務特點和注意事項,僅享受便捷卻對風險把握不到位。 其二,使用時候未謹慎保護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和各種密碼,被犯罪分子以各種方式竊取或者騙知,警惕意識不夠強。 其三,在出現異常情況后未及時查詢全部關聯賬戶的情況并做出掛失等相關處理,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 3、從電子銀行業務發展的大環境來看,立法機關應進一步細化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監管機關應加大對電子銀行業務新功能的監管,并對推廣中反映出的問題盡快予以反饋并解決;公安機關應加大對通過電子銀行詐騙的偵查力度,以創造更好的金融環境。 電子銀行作為新鮮事物,其健康發展需要國家機關、銀行、客戶各司其職、各盡其力,從不同的角度對該系統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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