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的福利化是農業保險發展到高級階段的主要標志。上世紀50年代后,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逐漸從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的一部分演變為同福利制度掛鉤,從而使農業保險實現了以公平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為基本特征的福利化轉型。2006年,我國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始進行農業保險福利化轉型試點。在“十二五”乃至更長時期,我國農業保險福利化轉型發展應遵循以下思路。 積極創造福利化轉型條件。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的福利化轉型是具備一定條件之后才開始的。其一,這種轉型與工業化進程中工農關系的變化密切相關。在農業還是資源輸出產業的工業化初期以及工業難以為農業提供強大經濟支持的工業化中期,農業保險的福利化轉型尚不具備必要的經濟基礎。在工業化中后期,工業實現巨大發展,具備了反哺農業的條件,農業保險的福利化轉型具備了物質基礎。其二,這種轉型與農民利益集團影響力的增強密切相關。二戰后,隨著發達國家農業人口的急劇減少和農場經營規模的日益擴大,農民利益集團的組織化程度和談判能力顯著提高,能為農民爭取到更高的福利待遇,并迫使政府將農業保險納入農民福利保障體系。其三,這種轉型同社會政策的廣泛實施密切相關。英國、瑞典等最早全面實施社會政策的西北歐國家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就開始了農業保險的福利化轉型。這些情況啟示我們,創造農業保險福利化轉型的條件,應積極推進工業化進程,不斷壯大國民經濟實力特別是地方財政實力;努力提高農民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普及農村社會政策,提高農民的整體福利水平。在條件成熟前,應鼓勵經濟發達地區適時推進農業保險福利化轉型試點。 分階段選擇農業保險政策目標。發達國家起先僅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業自然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進入福利社會以后,多數發達國家通過立法將農業保險規定為增進農民福利的基本政策手段。這提示我們,在農業保險福利化轉型的第一階段即目前及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農業保險政策目標應主要定位于農業自然風險管理;在第二階段即我國進入中等發達國家行列后,再逐步將農業保險政策目標提升至增進農民福利的層次。 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對發展農業保險的作用。發達國家在運用財政政策推動農業保險福利化轉型方面,先是將財政投入重點放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二戰后,農業財政投入重點逐漸轉向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制度機制建設,農業保險補貼力度明顯加強。為避免給各級財政增加過重負擔,我國應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較全面規定農業保險補貼方式的基礎上,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時期須對一、二級政策性農業保險予以較高水平的保費補貼,三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則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是否進行保費補貼。 積極推進農業保險實施方式變革。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的福利化轉型有從純粹自愿保險到附加限制條件的自愿保險、從自愿保險到強制保險、從自愿保險到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相結合三種轉變模式。對我國來講,一方面,應借鑒日本的經驗,在現階段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少數幾種農林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強制保險,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其他農產品生產則可實行自愿保險;另一方面,應借鑒美國、西班牙等國家的經驗,對自愿保險附加限制條件,即將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財稅、金融等方面的其他強農惠農政策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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