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中央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這個暫行辦法將“機場建設費”納入“民航發展基金”的范疇,在某種程度上使得這種收費管理更加規范化,似乎洗脫了之前“機場建設費涉嫌行政侵權”的嫌疑。但是,換了個馬甲的機場建設費,改變不了其不合理的本質。 第一,征收“民航發展基金”不公平。從法律性質上,“民航發展基金”是一種政府性基金,即指相關部門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在1992年的時候,溫州自強機場之所以征收“機場建設費”,是因為當時該機場是自籌資金,且建設經費不足。如今,各大機場已經建成,且都已成為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在這種情況下,以帶有明顯公益色彩的“民航發展基金”來補貼商業性質的機場,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的條件已經不具備。一般情況下,政府性基金只有在政府財力不足時采用,是一種臨時性的籌資措施,而在公共財政體制健全和完善以后,就必須加以限制或取消。可自1994年啟動財稅體制改革以來,我國財政收入開始步入快速增長通道。2002年突破2萬億,到2011年,我國財政收入超過了10萬億元,20年間增長了近30倍。與火車站、汽車站等類似,機場也算是一種公共基礎性設施,在國家財政收入超常增長的情況下,征收所謂“民航發展基金”的條件其實已經不再具備。 第三,征收“民航發展基金”程序不合理。與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非盈利性、補償性相比,政府性基金由完全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的一種強制無償征收,這與特定目的的稅收具有相同性質,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準稅收”。根據我國《立法法》,“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民航發展基金”不但沒有獲得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認可,也不是由國院務制定,而只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要求”來制定,其程序應該說也并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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