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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3 作者:子丁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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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與網友交流時表示,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免征個稅。(《新京報》4月12日) 近來,稅務部門的政策解答時不時引出有關稅收的熱點話題,比如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對節假日加班工資征收個稅的解答就引起媒體熱議,還有去年南京地稅局解答單位發放月餅征收個稅、婚后房產加名征收契稅等就引發爭議。稅務部門這種不回避矛盾焦點,通過網絡解答稅收問題引出稅收熱點話題并供大家討論和爭議,值得肯定和贊許,因為它對于宣傳現行稅收政策、普及公民的納稅常識和稅收知識,具有重要意義,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感時代”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主動互動的意愿和態度。 不過,稅務總局對單位以現金方式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憑發票報銷的出差人員實際領取的交通費、餐費可以免征個稅的解答,還不能讓納稅人真正釋疑,納稅人會問為何同是一項看似性質相同的收入,有的免稅,有的征稅?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進行進一步解釋。 首先,單位以現金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與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補貼的性質不同。單位以現金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實質上是單位對職工的福利開支,構成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因為這項補貼是按照單位在冊職工平均每月按期發放的,屬于員工工資薪金的一部分,自然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征稅。 但是,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是員工為企業或單位進行工作發生的成本支出,它構成單位正常的“營業”成本,這項收入并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而只針對出差人員實報實銷。因此,它不能作為個人工資薪金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從對個人收入的實際影響來說,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形成個人收入,個人擁有所有權,而出差人員憑發票實報實銷的交通費、餐費并沒有形成個人的實際收入,因而,前者需納稅,而后者則免稅。 第三,從稅收管理角度來講,如果對現金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免稅,那很多單位就會將工資薪金列為交通費、餐費補貼,從而逃避繳納稅款,形成稅款流失漏洞,而實際發生憑發票報銷的交通費、餐費則由于有發票作為憑證,無法逃避國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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