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再次強調了改革動機是:在一級市場“去行政化”的基礎上,必須加大市場化約束,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還原股價信號的真實性,實現一、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該版“指導意見”重點在信息披露、網下配售與定價、網上交易等環節作了新調整、新規定,而且體制改革基調與方向不變,因此,筆者稱之為IPO規則的新變化。
一、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個IPO流程的重中之重。從指導意見中,似乎可聞到未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終極目標——注冊制的味道:即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這是注冊制對基本制度環境的要求;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這是注冊制交給投資者和市場的權利;同時,強調要落實發行人及證券中介在IPO過程中的各自獨立的主體責任,這正是注冊制在看似寬松的市場化約束前提下的嚴厲“問責機制”。
二、加大網下配售比例,引入存量發行機制。加大網下配售比例,有利于從供求關系上壓低新股定價。指導意見對存量發行有著十分嚴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和要求。比如,存量發行者只能是持股期滿3年的老股東,而且老股只能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尤其值得回味的是,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于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但不強制要求回購,這是“去行政化”的具體表現。
三、取消網下配售股鎖定期,加大交易量供給,抑制瘋狂炒新。在引入存量發行機制的前提下,取消網下配售股鎖定期,給予網下、網上新股認購者同樣的變現機會,這會有效刺激、激勵網下詢價對象盡量拿到低價籌碼,并以最快速度拋售變現,比過去提前3個月收回現金。
四、打擊炒新行為中的股價操縱,加大對IPO犯錯的責任人的處罰。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加強對客戶違規炒新、炒差、炒小行為的監控,必要時應按照相關規則采取限制措施。這一措施實施的關鍵與難點在于:如何判斷正常炒作與股價操縱兩種行為之間的異同點,這一點很難拿捏,尤其是在換手率超高、投機氛圍濃烈的A股市場。
五、新股高定價以及盲目打新、瘋狂炒新,錯不在新股發行體制本身。過去新股發行由行政定價,當然沒有高價格IPO,但結果是新股上市首日更瘋狂。新股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后,一級市場“去行政化”取得顯著成效,然而,過去被行政手段壓抑著的新股定價的市場天性,突然之間得以釋放,市場供求左右了新股定價。新股發行過程中存在的過度投機與賭博現象,我們沒有理由完全歸罪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事實上,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目標十分明確:就是一級市場“去行政化”,同時,加大對責任主體的市場化約束和法制化約束。顯而易見,只有資本市場的配套制度改革,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