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儲3月13日宣布了銀行壓力測試的結果:美國19家參加測試的銀行,有15家銀行合格通過。銀行股聞訊隨即上揚:摩根大通的股價上漲7%,美國銀行和高盛銀行的股票分別上漲6%。華爾街的很多銀行家們喜氣洋洋,眉開眼笑。但也恰在此時,高盛出了一個叫格雷格·史密斯(Greg
Smith)的
“叛徒”。這位高盛員工憤然辭職,并且在《紐約時報》上發表文章大曝內幕,公開譴責高盛,稱今日的高盛已完全喪失了團隊合作、正直、人文精神和永遠將客戶利益放在首位這些核心的企業文化,一切以賺錢為中心,環境的毒性和破壞性前所未見。 在史密斯先生看來,高盛的問題壞在根上:高層領導出了問題,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不對。根據史密斯揭發,要想在高盛當領導,必須做到三件事:第一,要能揮動“斧頭”,即“說服你的客戶投資我們想出手的股票或其他產品,因為此類股票贏利的潛力看似不大”;第二,“獵捕大象”(Hunt
Elephant),即“設法讓你的客戶交易——有些是成熟客戶,有些是非成熟客戶,不管交易什么,只要能夠給高盛帶來大筆利潤”;第三,買賣非流通性和不透明的產品。 史密斯還揭發,在過去的12個月中,他注意到高盛有5位董事總經理把他們的客戶稱作“布偶”(muppet)。什么叫將客戶玩弄于股掌之中?將客戶視作“提線木偶”不就是嗎?如果史密斯的揭發屬實,客戶從今往后理當對高盛敬而遠之。 不過,史密斯在文章中特別提出,高盛從前不是這樣的,在長達143年的歷史中,高盛也曾講誠實信用,所以贏得了客戶的信任。高盛之所以變壞,史密斯特別點了兩人的名,首席執行官勞埃德·布蘭克費恩,和總裁加里·科恩。史密斯認定,就是在這兩個人掌門公司期間,高盛開始走下坡路了。這么看來,史密斯未免太美化高盛了。高盛并不是2008年金融危機前后才開始做壞事的,在其143年的歷史中,早就做過許多丑事和壞事,只不過那時候高盛的聲名還不那么顯赫,沒有成為輿論的焦點而已。 史密斯自稱是好人,最聽不得下面的分析師問他:“我們在這個客戶身上賺了多少錢?”按照史密斯的自我介紹,似乎他很像華爾街的活雷鋒,不僅愛憎分明,而且艱苦奮斗,成長過程是一步一個腳印,從不取捷徑,從不投機取巧。這又未免太美化自己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高盛面臨滅頂之災,全靠美國政府海量輸送美元救急,否則早已破產清盤。在美國政府的扶持下,高盛非但沒有倒閉,反而大發獎金。他史密斯有沒有拿獎金?如果拿了,現在卻又反咬一口,攻擊高盛,似有泄私憤之嫌。怎么史密斯2008年拿了錢,會到了2012年3月才醒悟?這就有點像某些中國貪官原配夫人告發夫君:發現夫君有情婦且死不改悔后才檢舉揭發,否則便共同享受腐敗成果。 當然,世人還是希望高盛內部繼續有人反戈一擊,否則很多內情外人無法知曉。首惡必辦,脅從不問。所謂受蒙蔽無罪,反戈一擊有功。當年在安然丑聞之后通過的《薩班斯法》(The
Sarbanes-Oxley
Act),也是鼓勵揭發并保護揭發者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2009年即做出判決,明確表示,舉報內容并不一定需要屬實,只要舉報者有理由相信存在問題,即便所舉報的問題并不存在,也不能追究舉報者的任何責任。
但舉報者還是寥寥無幾。原因之一就是舉報者自身也有問題,“出污泥而不染”?現實中幾乎沒有。 高盛等金融機構大佬之所以有恃無恐,主要是因為美國法院姑息養奸,養虎遺患。在2000年之后的一系列大案要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進一步限制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索賠的權利。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重申嚴格的因果關系;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反壟斷法不適用證券行業,盡管證券行業存在傭金過高和搭售等壟斷跡象;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就證券索賠而言,連帶責任被稱作是“騙局責任”(scheme
liability),發行人造假的幕后策劃者是“次要行為人” (secondary
actor),原告索賠必須證明自己購買金融產品是直接聽信了幕后策劃者的意見;2004年,證交會試圖對對沖基金有所監管,但被法院否定。美國法院鼓勵投資者仲裁,但仲裁的結果往往是和稀泥,很多仲裁裁決書甚至沒有說理的部分。有美國最高法院的保駕護航,華爾街的金融機構自然底氣十足。 從更深層的意義上,高盛等金融機構大佬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為其所作所為暗合了人們內心深處的秘密:有誰不想吃夜草、發橫財?投資者痛恨內幕交易,卻又千方百計地打探上市公司的內幕消息。 很奇怪的是,在中國現在還有許多人在追捧、推崇高盛。這實在太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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