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民工市民化,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頒布以來,各級政府對農民工市民化問題高度重視,相關制度創新明顯加快。但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等因素導致一些制度協調性不夠,影響了農民工市民化制度創新的成效。 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制度協調性不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戶籍制度與附著其上的就業和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協調。實踐表明,統一城鄉戶籍制度相對容易,但統一城鄉就業和社會福利制度較難。二是社會保障制度與土地制度、就業制度的不協調。隨著來自土地的收入占農村家庭收入比重下降,以及“鐵飯碗”和“大鍋飯”就業制度的打破,土地制度和就業制度的社會保障功能呈現下降趨勢,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仍不完善,這就造成了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社會保障不足與土地和就業保障功能下降的矛盾。 造成上述制度不協調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制度創新目標選擇差異。在城鄉二元結構下,不同的制度安排體現了不同的利益關系,對各個主體來說具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使相關制度創新的目標選擇難免產生不協調。其次,制度創新進程快慢的差異。這主要是由于制度創新采取了漸進推進的方式;不同制度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利益關系的復雜程度和矛盾大小不同,因而利益協調的難度和博弈結果存在差異。第三,制度創新階段性重點定位的差異。在農民工非農化階段,制度創新在戶籍制度創新和消除行政門檻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但在農民工市民化階段,很多地方的制度創新重點仍然放在戶籍制度方面,而對其他關鍵性制度創新重視不夠。第四,制度創新的地區差異。各地在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壓力、市民化社會成本的承擔能力等方面差異較大,導致了不同地區的制度差異。 推進制度創新,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需要加強制度協調。具體來說,應在以下方面努力。 制度創新目標選擇的協調。建立利益沖突協調機制,包括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機制、獲取機制和補償機制等,縮小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差別;進一步發揮政府作為全局利益代表者、協調者的作用,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發展壯大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增加農民和農民工的話語權。 制度創新進程快慢的協調。縮短制度創新的過程,需要政府發揮組織和引導作用,如加強利益引導,積極推動新的制度創新方案的提出、評估、選擇和實施,并推動各個過程的轉換和銜接。 制度創新階段性重點定位的協調。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農民工市民化所面臨的主要制度障礙、相關制度涉及利益關系的復雜程度等因素,明確不同階段的制度創新重點;處理好重點制度創新與其他制度創新的關系,促進各項制度創新整體設計、協調推進、相互配套、相得益彰;根據社會經濟狀況特別是勞動力轉移的變化,加強階段性重點制度創新的轉換和銜接。 地區差異的協調。加強對地區利益差異的協調。通過整體性設計,盡量從制度上協調各地的利益訴求,促進利益的基本平衡;加強統一規劃、指導和監督;加快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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