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太子奶集團總裁李途純被拘禁15個月后獲無罪開釋。有報道稱,他不會主動尋求國家賠償。李途純說,他只是希望在法制湖南的環境下,讓像他這樣的一批企業家得到公正對待。(據中國經營網) 正如李途純在上述表態中所提及,近年來像他這樣因非法集資指控而深陷囹圄的民營企業家,在國內并非個例。這折射出的是合理的民間融資之路布滿“司法雷區”,民營企業家成為非法集資犯罪高危群體的尷尬現實。 我國刑法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主要有三項,其中又以李途純最后被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使用最為普遍。但這一罪名實際上將大多數民間融資行為劃入了間接融資的范疇,即類似于銀行吸收公眾存款,再向企業放貸的融資過程。 其實,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對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監管思路。對于直接融資,監管的核心在強制性的信息披露,由資金供給者自行判斷和承擔風險。但對間接融資,法律則強調對于金融中介機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要進行持續監管,對融資中介機構可能導致風險過大的行為均會給予法律制裁。 將民間融資行為歸入間接融資范疇,實質是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和普通民營企業置于同樣的風險管控要求下,如此一來,民營企業的集資行為當然會遭遇“動輒得咎”的危險處境。 在對融資行為法律規制較為完備的美國,企業自主的融資行為便與證券發行一樣被納入投資類產品范疇,而以備案為主的證券法加以規制。只有銀行存款為主的存款類產品才由相對嚴苛的銀行法加以規范。也正是基于這樣的監管邏輯,直接融資而非依賴銀行的間接融資,成為美國最為主流的融資途徑,企業的融資渠道也更為多元靈活。 在我國相對壟斷的金融體系下,創造最多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家走向民間融資,實際是迫不得已,也是不可避免。 有鑒于此,對相關法律進行調整,為民間融資合法化留下空間,這既是對法律邏輯的整理,更是對現實訴求的回應。唯有真正將民營企業家從民間融資涉罪的群體性恐慌中解脫出來,才是對李途純以及更多付出更大代價的民營企業家們最好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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