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計劃。市人大常委會今年首次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監督列入監督工作計劃,擬對多個融資平臺的運作負債情況進行調研,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 一些地方政府在債務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舉債融資缺乏規范,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范,部分政府性債務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等。所以,充分發揮人大監督作用,不僅能提高資金利用效率,還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舉債搞建設的沖動,理應以此為契機將債務監督納入常態。 去年7月,審計署公布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達到10.7萬億。面對巨額地方債務,納入人大監督視野是保證其高效、合理使用的必然手段。 從源頭上,對融資平臺的資質要進行審查和監督。依據我國現行《預算法》,地方政府不列赤字,因此地方政府無權舉債,地方融資平臺成為地方政府融資的主要渠道。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所謂“超常規發展”,盲目上馬融資平臺,在政府的隱性信用擔保下暢通無阻地要來巨額貸款,最終還是由地方政府以財政收入償還,主要資金來源依然是土地出讓金。而在如今土地出讓金銳減的情況下,如何償債是個令人頭疼的問題。所以,必須對融資公司的資質進行嚴格監督。 從融資過程中,要對政府性債務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包括對融資平臺運作情況、舉債情況、項目款項、負債總額、償款計劃等進行分析和評估。在此基礎上提出監督建議,為常委會的審議工作提供必要數據和依據。 還應控制債務總體規模。平臺公司的項目本已決定其盈利能力相對較弱,且其主要是為政府城建項目獲得大規模的融資,并不以盈利為目的,資產負債比例是否安全,負債規模是否超出地方投融資平臺的實際承受能力,都鮮有被納入考慮,且對后續項目經營和償債計劃亦不太重視,平臺公司常陷入虧損。因此,人大應控制政府性債務的總體規模,使其處于合理、可控的區間,控制地方融資平臺的貸款規模及降低償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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