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近日已經國務院同意并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合理較快增長,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社會保障制度覆蓋所有勞動者。
促進就業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我國長期以來的粗放經濟發展方式的標志之一就是勞動者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簡稱勞動報酬份額)下降。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勞動報酬份額下降了大約10個百分點。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數據,勞動報酬份額在2009年為46.6%,在2010年為45.0%,不但明顯低于發達國家或者發展水平類似的發展中國家,而且呈現進一步惡化的趨勢。
我國勞動者報酬不但總量嚴重不足,而且結構嚴重失衡,因為其涵蓋了人數不到0.1%但人均報酬幾十倍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企業高管,和人數不到5%但人均報酬幾倍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壟斷企業員工。這就意味著其余95%的勞動者的報酬只占GDP的大約35%。總量越來越不足和結構越來越失衡的勞動者報酬是我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家庭消費在GDP中的比重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50%以上降低到2010年的34%的直接原因。
《促進就業規劃》的本意就是通過促進就業來解決我國的勞動者報酬總量不足和結構失衡的問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提法是“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然而,規劃并沒有說明,這是名義增長還是實際增長。實際增長13%是不可能的,因為“十二五”規劃設定的GDP增長是7%,人均GDP增長為6.3%,而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不可能是人均GDP增長的兩倍。名義增長13%是可能的,因為“十二五”期間的通脹率很可能在5%左右,如果名義增長13%,實際增長就只有8%,只比人均GDP增長高1.7個百分點。
當然這也就意味著,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對解決我國的勞動者報酬總量不足和結構失衡的作用也將是有限的。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力和資本這兩種生產要素之間存在替代性,而收入最低的勞動力是最容易被替代的。因此,在最壞的情況下,“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反而會降低勞動報酬份額。
《促進就業規劃》還提出“社會保障制度覆蓋所有勞動者”。這件事情的重要性和難度實際上遠遠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長13%以上”。現狀是收入越低的勞動者,社保覆蓋率越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保制度規定,工資不到社會平均工資60%的員工,其個人和單位都以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這意味著工資不到社會平均工資60%的員工,其個人和單位的社保繳費率要高于社會平均工資60%及以上的員工,導致個人可支配收入下降過多和單位用工成本上升過多,結果兩方面都沒有參加社保的積極性。如果在現有社保制度下用行政手段強制推行“社會保障制度覆蓋所有勞動者”,結果必然是單位盡量少用工,個人盡量吃低保。
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是,把目前由個人和單位兩方分擔的社保繳費改為由個人、單位和政府三方分擔。具體做法是,工資不到社會平均工資60%的員工,其個人和單位都按統一的社保繳費率交費,另外由國家把個人和單位的繳費補足到相當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水平,這樣就可以使個人和單位都有參加社保的積極性,使“社會保障制度覆蓋所有勞動者”能夠真正落實。
我國粗放經濟發展方式的體制基礎是三位一體的大政府、大企業、大銀行體制,在不改革上述“三大體制”的情況下用行政手段提高勞動報酬份額,不僅事倍功半,而且還可能弄巧成拙。韓國在1990-1997年期間,名義工資年均增長15%,遠遠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結果是被迫吞下在危機中改革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