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一則網帖稱,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現有各類員工共65名,而該中心全年人員工資1913萬元,人均年薪近30萬元,年薪最高的68萬元,最低的也有25萬元。近日,國家審計署對深圳租賃中心的審計報告表明,該中心2009年和2010年兩年的人均收入分別達到32.76萬元和30.57萬元,網傳的“天價工資”屬實。
新華社報道說,就此事,該中心主管單位深圳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11日稱,相關行為屬于“制度缺陷”,中心沒有違規行為。
2010年,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萬元。“天價工資”真是由“制度缺陷”造成的嗎?
深圳市財政局2004年5月8日出臺的《深圳市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可以自主確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報主管部門審核,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那么,深圳租賃中心的“天價工資”報主管部門審批了嗎?如果經過審批了,那是主管部門的責任;如果沒有經過審批,那就肯定違規了。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對于租賃中心這類經費自給、管理模式類似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深圳市已經從2009年開始著手進行改革,按深圳市有關規定,設置了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改革三年(2009—2011)過渡期。
問題是,處在“過渡期”就可以為所欲為嗎?當然不能。2009年11月由深圳市紀委等多部門下發的《深圳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基礎性績效工資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人力資源保障(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實行總額管理,各單位在核定的總額內自主制定分配辦法,按規定程序報批后自行發放。”那么,主管部門有沒有核定深圳租賃中心的工資總額?
《深圳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實施方案》還規定,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參照《關于印發<深圳市關于機關違反統一臨時崗位津貼、補貼、加班費制度的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而該通知中的“暫行規定”對違規行為有詳細罰則,如:“已違規發放和待發放的財物,應一律收繳上交財政”等。
按照上述規定,查處深圳租賃中心的“天價工資”完全是有規可依的。深圳市住建局說“處罰沒有依據”,如果不是“睜眼說瞎話”,那就是在推卸責任。